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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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20〕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共大竹县委十三届第160次常委会议和大竹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大竹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效益,根据《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的意见》(川办发〔2014〕74号)、《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规范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操作指南>的通知》(川脱贫办发〔2019〕30号)、《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7〕10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直接支付管理的通知》(川财库〔2019〕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分为到户类扶贫项目和工程类扶贫项目。到户类项目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的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改善、能力建设、雨露计划、扶贫贷款及贴息等项目;工程类项目指在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如村组道路、人畜饮水、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专指中央、省级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的发展资金,用于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应充分发挥贫困村、贫困户的主体作用,鼓励群众筹资筹劳,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由项目区群众自己决定项目实施方式,推进项目实施。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按照“县级负责、乡镇落实、规划到村、扶持到户”的基本要求,实行“明确责任、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目标考核”的工作机制。

    县扶贫开发局是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方案、项目计划下达、监督管理、检查验收,为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报账提供审查意见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监管。

    县教科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促进中心、文体旅游局等县级相关部门负责提供行业技术指导,负责项目规划指导、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扶贫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区域脱贫攻坚规划、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项目预决算、验收报账、档案管理及后续管护等工作。村委会(居委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贫困户是扶贫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扶贫项目规划申报、组织实施、自查验收、档案收集、资金报账及后续管护等工作。

    县级帮扶部门、第一书记、乡镇(街道)财政所、脱贫攻坚办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加强项目的现场监督管理和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申报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县级帮扶部门、村委会(居委会)共同编制贫困村和贫困户的扶贫项目规划,并按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入库范围和建库程序入库;县级扶贫部门负责编制全县扶贫项目规划。

    第六条  县扶贫、财政部门结合年度贫困村退出和贫困户脱贫计划,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共同拟定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帮扶部门按下达的扶贫资金投向和规模指导项目村科学编制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扶贫项目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征求村民(贫困户)意见,项目规划内容由其讨论决定,公示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上报县扶贫部门。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严格执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规定,县扶贫、县财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县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扶贫项目资金计划。上级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审批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将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更改。确需调整的,项目村应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调整。召开村民代表(贫困户)大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讨论表决并形成调整方案,方案公示无异议后项目村向乡镇(街道)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议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到户类项目调整必须有项目区所有贫困户的书面申请。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建设需要整合相关涉农项目资金用于扶贫,项目资金整合须报县财政、扶贫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实施方式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原则。

    1.到户类扶贫项目应充分发挥贫困户的主体作用,根据“一户一策”的要求,原则上采取农户自建、自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程指导,行业部门提供技术服务。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直接补助到户。

    2.到户类劳务扶贫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在县及县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有培训资质、有固定培训师资、场地和设备、有稳定就业渠道的机构中通过公开比选确定。建档立卡贫困户,虽脱贫但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有扶贫任务的乡镇(街道)、驻村工作组(队)、村组的干部,因灾、因病、因突发事件和特殊原因致贫的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可作为对象进行劳务扶贫培训。

    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工程类扶贫项目:对于村内道路、生产便道和便民路等工程类项目,原则上由政府实行全额补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大竹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竹府发〔2019〕6号)和《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转发<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脱贫攻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竹发改发〔2019〕93号)等文件要求,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达不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政策等规定执行。对于未实施全额补助的村内道路、生产便道和便民路等工程类项目补助标准:道路硬化(3.5米宽、0.2米厚、混凝土标号C20)按照每公里2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生产便民路(1.2米宽、0.1米厚、混凝土标号C15)按照每公里6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水利等其他方面的扶贫项目按照相关行业部门的标准予以补助。已有行业补助标准的项目原则上按行业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对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工程类扶贫项目和到户类统购项目必须做到全程跟踪监管。

    第十三条  上级部门规定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政府统一采购。不需要政府采购的,可由村委会组织参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农资产品采购指导价格,严格按照询价程序进行采购,并将采购成交单价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复核出具《大竹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采购价格复核证明》后采购方签订合同。

    县扶贫开发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等部门建立农资产品采购指导价目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时发布,实行每季度定期更新数据。项目单位每宗农资产品采购结果均需在价格目录提供单位备案,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等部门要建立采购台账,并与指导价格目录比对,凡超溢价20%以上的采购项目,应立即启动检查核实程序。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围绕促进减贫目标,因地制宜确定使用范围;以因素法分配为基础,与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第十五条  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7〕10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直接支付管理的通知》(川财库〔2019〕7号)要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扶贫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县财政、审计、扶贫等部门要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管理、规划执行、政策措施落实等专项检查,加强动态监测评估。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告公示制度,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范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县扶贫开发局在县人民政府批复扶贫项目实施方案后二十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抄送县审计部门,并将扶贫开发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项目实施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查询方式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财政、扶贫部门项目资金文件下达二十日内,将扶贫开发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项目实施单位等情况以及查询方式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二十日内建立公示牌或公示栏,公开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投诉联系方式等情况。

    2.项目实施村要利用村务公开栏将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专项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县、乡、村应当保存公示公告的图片资料。项目实施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按要求及时将项目的实施情况分别录入国扶子系统和省“六有”大数据平台。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审计等监督部门和项目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至县纪委(监委),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县扶贫开发局牵头,县财政等涉及的相关部门参与,对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施程序、规划建设内容、完成数量、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绩效验收。

    第二十条  工程类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并由项目单位组织初步验收、乡镇(街道)复查验收,验收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扶贫开发局提交验收申请、验收结论、道路质检报告和项目建设承诺书。县扶贫项目验收小组依据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验收意见实地抽查进行绩效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两级验收合格意见及县验收小组绩效验收意见作为报账依据。

    第二十一条  到户类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后,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为主。由项目村(社区)逐户自查验收后,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对项目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县扶贫项目验收小组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验收意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最多不超过20户进行随机抽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两级验收合格意见和农户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依据及县验收小组绩效验收意见作为报账依据。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对所实施项目的验收报账依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对没有通过县绩效验收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县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期限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对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县验收小组认定的实物工作量及资金额据实报账;未完成部分按照项目规划的标准进行结算,由县扶贫、财政部门按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申请、县财政扶贫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审定的程序收回,资金重新安排。

    第八章  后续管护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应明晰权属。到户类扶贫项目产权归贫困户个人所有。工程类项目产权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

    第二十五条  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项目单位按照“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制定项目后期管护制度,订立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扶贫项目建成后发挥最大效益。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乡镇(街道)指导项目单位汇总归档项目档案资料,分类立档留存,同时报送县扶贫部门,确保扶贫项目档案真实、完整、规范。

    第二十七条  贫困村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以村为单位分项目收集资料归档;非贫困村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由乡镇(街道)负责分项目收集资料归档。

    第十章  监测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统计调查部门、县扶贫部门应当加强扶贫项目动态监测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提供基础数据,做好统计监测上报工作,形成年度财政扶贫项目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激励约束、奖惩结合的扶贫项目考评机制。对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检查验收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作为年终脱贫攻坚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同时优先给予扶贫资金的安排;对未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整改期限内仍不能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再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严肃问责,年终脱贫攻坚目标考核降等排位。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扶贫项目实施成效和经验,对在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大竹县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项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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