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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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16〕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提高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我县成功创建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两级管理责任。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问题;每年年初与各乡镇(街道)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完善责任追究制,对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严格问责。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实行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负总责,分管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主抓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格局,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工作,每个村要开展好宣传、培训、日常巡查、检验检测及产地准出服务等工作。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发改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将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的购置;农林、畜牧部门要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职责,负责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含收购、贮存、运输)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兽、渔)药、肥料、饲料、种子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种植养殖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配合做好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做好农业投入品的监管;环保等部门配合做好产地环境监控。

    (三)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户、屠宰企业(场、点)等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完成生产经营责任制和承诺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检员,专门落实产品管理、生产管控、生产记录等质量控制工作;严格遵守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严格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设立质量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开展好自律性检测工作。农林、畜牧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对发现未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经营记录档案、质量管理措施不全、没有开展自律性检测工作的应适度减少农业政策补贴;对未严格遵守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未达到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上市销售的农产品,或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抽检3次不合格的,如当年有奖励补贴政策,一律不得享受;对乱用、滥用农(兽、渔)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将违法违规企业和责任人曝光,并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步伐

    农林、畜牧部门要加大农业标准化的培训和推广力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规范和技术规程转化成符合生产实际的易操作、易懂的明白纸,严格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努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和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按照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农(兽、渔)药、肥料、饲料等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建立健全畜禽标准化生产体系、水产养殖标准化生产体系,加强关键技术培训指导,加快相关生产标准的推广应用步伐。通过培训和树立示范样板、示范基地以点带面,引导农民、农产品生产企业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按标准进行生产和管理,提高生产的标准化科学水平,逐步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全覆盖,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快品牌培育

    要大力加快农业品牌化建设,做好“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相关认证工作。要在大型超市设立“三品一标”农产品销售专柜,加大“三品一标”产品宣传力度。积极支持农业品牌创建,按照《中共大竹县委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竹委发〔2015〕11号),对当年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并在安排农业项目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要进一步发挥“三品一标”在产地管理、过程管控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增强公众信心,对已获得的“三品一标”农产品全部纳入各级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的范围,加大抽检范围和频次,维护好“三品一标”品牌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四、抓好农业投入品执法监管

    农林、畜牧部门要加强对农(兽、渔)药、饲料的监测“全覆盖”,督促生产经营企业(业主)做好进销台帐及养殖档案,积极开展农(兽、渔)药、饲料质量监督监测;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诚信档案和农产品生产、经营档案;建立健全高毒高残留农药实名购买制度和购买索票索证制度;以农(兽、渔)药、饲料、肥料监管为重点,全面加强农业投入品执法监管工作,定期对全县农(兽、渔)药、饲料、肥料经营门店开展督导巡查和产品抽检,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兽药、渔药、饲料非法添加禁限物资的违法行为。

    五、做好产地环境监测整治

    农林、畜牧、环保部门要加强产地环境监测,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普查,摸清产地污染底数;把好畜禽产品、水产品、种植业农产品在种植养殖环节的产地环境整治安全关。加大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积极推广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以及测土配方施肥、低残留农药、秸秆腐熟还田等控源减排技术;集中处理农(兽、渔)药、肥料、饲料、农膜使用后的废弃包装物,加大病死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和畜禽养殖场的废水、排放物的集中处理力度,切断污染物进入农业生产等环节的链条,减少和消除产地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从源头上把好农产品生产环境安全关。

    六、开展农产品质量监测

    农林、畜牧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排查各类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监督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依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做好农(兽、渔)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硝基呋喃类监测。对检测不合格农产品要进行源头追溯,并依法追究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七、施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

    各乡镇(街道)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自检或委托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出具产地证明,并核查产品质量,核实产地信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强化畜禽产地检疫,实行电子出证;县水产站加强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食品药品部门明确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落实市场准入监管措施。批发市场等开办者和经营者推行入市管理、质量检测、信息公示、不合格产品退市等制度,设立检测室,开展市场准入检测,年度有检测记录不少于500批次。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检测实行政府补助,补助方案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林、畜牧食品、食品药品等部门具体制定。

    八、强化畜禽屠宰和生鲜乳质量监管

    严格畜禽屠宰厂(场)管理,驻厂(场)检测日志连续、完整、详实;监管频次、内容达到规范要求,每月不低于1次,有相关记录和处理结果。强化生鲜乳质量监管,严格落实巡查和检测制度。确保病死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100%。推行生猪养殖保险制度,生猪养殖户参保率达60%以上。

    九、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

    县农林、畜牧食品、食品药品、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动严打机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案件,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禁用兽药、渔药等突出问题。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对生产、经营、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的要严查重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严格考核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切实抓好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县级相关部门要不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暗访,督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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