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16〕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达市府办〔2015〕67号)精神,现就我县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高保障、低负担”的推行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安全责任保险事前预防与事后补偿功能,整合社会资源,完善电梯安全约束和事故赔偿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全县电梯安全水平,保障公共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推动电梯责任保险科学、有效、有序开展。保险的实施由取得资质的专业公司市场化运作。
(二)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坚持“补偿在先”、“谁出资,谁受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引导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经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现投保单位、保险机构、社会公众互利共赢。
(三)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建立电梯事故应急处置与保险救助联动,电梯使用维保安全管理水平与保险费浮动挂钩的工作机制,促使电梯使用管理相关单位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形成投保单位持续承受、保险机构持续经营、社会公众长期受惠的良好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保险内容
(一)保险范围及投保主体。本县范围内经检验合格的在用电梯和新安装电梯,投保主体为电梯产权人或使用权人。
(二)保险责任。电梯在安装、运行、维保、检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第三者财产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依法应由保险责任主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投保方式。本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由电梯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直接投保。
(四)承保机构。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
五、组织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要加强领导,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作为特种设备安全重点工作和创新工作抓实抓好,协调解决电梯责任保险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二)县工商质监局要履行安全监管职能,研究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工作措施,指导监督维保单位推行规范化的电梯维保服务合同,推广和指导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全面实施。
(三)县住建局要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推动及宣传培训。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行业内电梯使用单位积极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特别是涉及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超市、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五)承保保险机构按照服务承诺具体实施电梯责任保险工作,做好日常的防灾防损、理赔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工商质监、住建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把推进电梯责任保险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和推动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县工商质监、住建、安监等部门和承保保险公司要加强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提升电梯安全各相关单位对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认识,营造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做好保险服务。承保保险公司作为此项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做好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努力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参保率、覆盖面和理赔质量水平。
(四)强化工作考核。电梯责任保险工作列入年度特种设备安全考核内容,由县工商质监局定期组织通报电梯保险参保情况。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