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13〕91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拥军优属工作力度,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达市府办〔2013〕49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13年起逐步提高全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优待原则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规定,从今年起,全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按县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数据执行。2012年全县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69元。2013年,全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4900元执行。
二、县人民武装部于每年征兵结束后两个月内,将计划内入伍义务兵名册提交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按实际人数向县财政局申报义务兵优待金预算支出项目。
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只在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由义务兵家属持义务兵入伍证、家属身份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管理办公室分年度领取。义务兵家属户籍变迁的,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发放。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一)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
(三)从地方直接特别招收的军队文艺、体育等专业人员;
(四)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除名、开除军籍的,因表现不好中途退伍、劳改、判刑的;
(五)不符合享受优待金的其它情况。
五、对在部队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奖励优待金5000元、3000元、1000元。
六、优待金按每年计划内实际征兵人数,纳入财政预算,划拨县民政局发放。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