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大竹县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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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函〔2018〕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37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达州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18〕66号)精神,县政府决定对全县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为确保清理工作有序开展,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的

    通过清理,确保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二、清理范围

    按照川办发〔2018〕37号要求,此次清理范围是县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下同)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三、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及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并报县政府决定;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清理要求

    要依据《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18〕3号,以下简称《方案》)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并按照本通知要求,逐项研究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方案》相抵触,或者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方案》不一致,或者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结合实际,提出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废止或者修改建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进度安排及报送要求

    2018年8月9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将审定后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县政府法制办(联系人:李金莎,0818-6221339),并抄送县发改局。

    2018年8月15日前,县发改局、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形成全县清理情况报告报县政府审定。

    清理结果包括清理报告及统计表(见附件)。清理报告中应逐项说明清理意见及理由、依据;涉密文件还应提出密级维持、变更或者解除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六、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并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县发改局、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附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数量

文件名称(文号)、制定单位、废止日期

一、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2.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1.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2.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三、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2.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1.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2.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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