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竹县地质灾害专职监测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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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15〕37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地质灾害专职监测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地质灾害专职监测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4日       

大竹县地质灾害专职监测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规范专职监测员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一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5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人员(以下简称“监测员”)是指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的工作要求,承担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的专职人员。原则上每个监测员只能负责一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
    第三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报县国土资源局建卡登记管理,原则上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置1人,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为监测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新增加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上述原则及时补充。
    第四条  监测员选拔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有关单位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聘用,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监测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明确相关内容及职责。合同一式四份,监测员、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各执一份。原则上聘用合同一年一签。
    第五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受该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威胁的村庄中,对当地地质环境情况比较熟悉;
   (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心公益、心理素质好,有一定的应变能力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能够适应地质灾害定时巡查、监测和记录工作的需要;
   (四)本人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或企事业单位人员的优先考虑。
    第六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掌握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的基本知识,熟知所负责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位置、类型、规模、危险区范围、威胁对象、发展趋势、监测内容、监测方法、预警方式、安全撤离路线、临时避难场所等基本情况;
   (二)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遇极端天气和汛期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遇强降雨时,应加密观测次数,做到雨前检查、雨中巡查、雨后排查,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变化发展情况。当强降雨来临前或出现险情时,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
   (三)对所负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定点监测,定时巡查,做好记录,特别是在每年汛期(4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要对所负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重点监测,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国土资源所报告监测、巡查和记录情况,不得出现漏报、瞒报等情况;
   (四)协助发放《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及国土资源部门下发的其他有关宣传资料,主动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及时劝阻和上报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不当人为活动,协助开展防灾应急演练工作;
   (五)妥善保管好配发的器具物品,协助维护好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牌、标识牌和监测设施设备等,若出现丢失或损坏的情况,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所汇报;
   (六)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行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做好其他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设置,要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保持相对固定。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的,可连续使用;对不适应工作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换。
    第八条  在每年汛期来临之前,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将该年度所落实的各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名单报县国土资源局,并由县国土资源局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管理,签订《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书》,充分发挥监测员的作用。县国土资源局要将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到位情况、履职情况作为地质灾害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督促和检查。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采取集中和分散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进行业务培训,一般每年培训一次,培训工作在汛期来临前完成。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
   (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
   (三)地质灾害点的监测、记录方法;
   (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措施;
   (五)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有关规定、政策精神。
    第十二条  各国土资源所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业务指导,帮助指导监测人员建立有效的监测方法,规范监测记录,熟悉掌握报警信号、群众撤离路线、避险地点,保证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三条  监测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及年度考核,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全面负责考核工作。日常考核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完成,要充分征求监测员所在地包村干部及村、社负责人和群众的意见,注重工作责任心、日常出勤、记录完备程度等。考核结果作为监测补贴发放依据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监测员的补贴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由上级专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匹配。对日常考核合格的,县国土资源局应按时足额发放监测补贴。对日常考核不合格的,应酌情扣减至停发监测补贴。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辖区内监测员考核结果据实报送县国土资源局。
    第十五条  监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一)及时发现并上报地质灾害前兆信息,避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及时通知群众撤离、协助政府部门组织群众避让,使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三)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连续五年没有因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第十六条  监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扣减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取消监测员资格,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一)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或隐患点出现加剧征兆后,不上报、无故拖延或故意隐瞒的;
   (二)监测工作中责任心不强或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变形变化迹象和险情,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未按照要求开展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和隐患点监测,切实履行巡查、监测职责的;
   (四)连续三次(或主汛期连续两次)日常考核不合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取消监测员资格。
    第十七条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对于及时提供有效地质灾害前兆信息,或对防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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