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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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函〔2018〕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大竹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大竹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县减灾委员会。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全县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各地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县减灾委办公室工作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响应启动。

    县气象、水务、国土资源、农林等部门(单位)按相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减灾委负责人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2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和《四川省重大自然灾害主要损失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立即向县政府、市民政局报告。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林木植被大面积损毁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4.1.2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街道)、县民政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民政局立即向县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报县应急办呈县政府审签后向市民政局报告。

    4.1.3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县民政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5.1 四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大竹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Ⅰ、Ⅱ、Ⅲ、Ⅳ级。

    5.1.1Ⅰ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2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

    5.1.2Ⅱ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2千户)以上,10万间(或2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1.3Ⅲ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千户)以上,1万间(或2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1.4Ⅳ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5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600户)以上,5000间(或1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2 响应启动和终止。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会商、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等级的,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响应建议。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向县减灾委提出终止响应建议。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和终止由县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县长)决定,Ⅲ级响应启动和终止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Ⅳ级响应启动和终止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或灾害对本县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3 响应措施。

    5.3.1Ⅰ级、Ⅱ级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召集减灾委成员单位,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派遣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2)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写《灾情快报》,汇总发布灾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灾情监测、预警、预报。

    (3)组织协调县人武部、驻竹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解救、转移、疏散受困人员,必要时协助运送救灾物资。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负责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的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抢修损毁公路。县水务局负责水利、防汛等损毁工程的抢险修复,对水库(电站)实施水调度。县农林局负责组织农业生产自救和恢复。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县教科局做好学校学生的安全保护和教育设施抢救保护工作。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灾区医疗、防疫、消毒工作。县住建局指导开展灾后城乡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并根据需要负责过渡期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县发改局、县商务局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5)县委宣传部、县电视台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6)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外侨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慈善会办公室、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7)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8)灾情稳定后,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害救助有关工作。

    5.3.2Ⅲ级、Ⅳ级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统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召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视情况派遣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2)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写《灾情快报》,汇总发布灾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灾情监测、预警、预报。

    (3)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负责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灾害救助实际需求,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县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8月下旬前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受灾困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口粮、饮水、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需求,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报县民政局。

    6.2.2县民政局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前统计、评估全县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情况,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市民政局备案。

    6.2.3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联合向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资金补助申请报告。上级补助资金下达后,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制定资金补助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及时下拨冬春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县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的绩效。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等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县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提出资金补助分配方案,商县财政局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6.3.4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7.1.1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7.1.2县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实施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确定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2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优化储备布局,扩大覆盖范围,发挥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主体作用,在自然灾害多发、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点。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发放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县、乡两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确保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建立健全全县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加快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3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准化标识。在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灾害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计、水务、农林、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加强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乡镇(街道)、村(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农林、卫生计生、安监、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分析,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预警、评估、防范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装备开发,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鼓励适合大竹县情的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组织。

    7.8.1县减灾委组织各成员单位协助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综合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8.3全县各灾害管理部门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虫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

    8.2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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