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FD-2013-003
竹府办〔2013〕53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处置强制扑杀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处置强制扑杀补偿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日
大竹县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
及疑似疫情处置强制扑杀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动物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和疑似疫情扑杀补偿标准及程序,减少养殖者的损失,确保疫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偿范围
(一)动物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
畜牧兽医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实施强制免疫过程中,使用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招标采购的疫苗在48小时内出现应激反应症状,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的动物。
(二)疑似动物疫情扑杀
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需要进行扑杀的动物。
第三条 补偿经费来源
补偿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动物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补偿
第四条 补偿程序
(一)被免动物在免疫注射后48小时内发生应激死亡的,养殖场(户)应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动物防疫站。
(二)畜牧兽医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分级认定:
1.大中型动物一次性应激死亡5头以下的,或者小型动物一次性应激死亡30头(只、羽)以下的,由乡镇动物防疫站会同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进行认定;
2.大中型动物一次性应激死亡6头以上50头以下的,或者小型动物一次性应激死亡31头(只、羽)以上300头(只、羽)以下的,由乡镇动物防疫站、乡镇财政所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认定;
3.大中型动物一次性应激死亡51头以上的,或者小型动物一次性应激死亡301头(只、羽)以上的,由乡镇动物防疫站、乡镇财政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畜牧食品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参与认定。
(三)经认定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的,填写《大竹县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认定记录表》,经养殖场(户)、防疫人员、村(组)干部、认证人员签字确认。《大竹县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认定记录表》和畜主身份证复印件、畜主与死亡动物照片交乡镇动物防疫站保存。
(四)乡镇动物防疫站按月填报《大竹县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登记表》,经财政所负责人初审并在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经负责人在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后,并附《大竹县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认定记录表》及照片等相关认定资料上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大竹县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登记表》及照片等相关认定资料进行审核,按月汇总上报县畜牧食品局。
(六)县畜牧食品局、县财政局每年6月、12月两次组织专人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养殖场(户)进行随机调查核实。核实后,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打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账户,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再分别打入受补养殖场(户)的直补卡(专用账户)。
第五条 不予补偿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并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非畜牧兽医部门人员或无兽医从业资格人员直接实施强制免疫的;
(二)未使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供渠道供应的强制免疫用疫苗的;
(三)养殖场未按免疫程序进行规范操作的;
(四)养殖场未建立养殖免疫档案或档案不规范的;
(五)家畜未佩戴二维码溯源标识的;
(六)未按规定程序报告和认定的。
第三章 疑似动物疫情扑杀补偿
第六条 补偿程序
(一)疫情认定。发现可疑动物病例或出现动物群体发病的,应立即向所在地的乡镇动物防疫站报告;乡镇动物防疫站接到报告后立即到现场调查,并进行初步诊断;若怀疑为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到现场作出临床判定,立即提出处置方案,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同时按规定上报。
(二)疫情处置。对发生的动物疫情决定采取预防性扑杀等控制措施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扑杀、消毒、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等具体工作,畜牧兽医部门技术人员到现场全程指导。
(三)申请补偿。养殖场(户)填写《大竹县疑似动物疫情扑杀补偿申报表》,扑杀人员填写扑杀经过,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确认,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报县畜牧食品局、县财政局审核后予以补偿。
(四)资金兑付。县财政局将资金拨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账户,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打入受补养殖场(户)的直补卡(专用账户)。
第七条 不予补偿范围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并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使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供渠道供应的强制免疫用疫苗的;
(二)养殖场未按免疫程序进行规范操作的;
(三)养殖场未建立养殖免疫档案或档案不规范的;
(四)从外地调入、无有效检疫证明的;
(五)引入初期不按规定隔离饲养的;
(六)未按规定程序报告和认定的;
(七)在扑杀过程中拒不配合扑杀工作的。
第八条 参加生猪保险的,扣除保险赔偿费用后,予以补偿。
第九条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动物疫情扑杀的动物,按畜禽种类分级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补偿标准调整由县畜牧食品局会同县财政、物价等部门依据市场行情制定,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动物免疫反应抢救费用,由养殖业主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承担;疑似疫情扑杀的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县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县监察局、财政局和畜牧食品局要加强对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扑杀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严禁滞拨、截留、挤占、挪用及虚报冒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畜牧食品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附件:1.大竹县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认定记录表
2.大竹县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汇总登记表
3.大竹县疑似动物疫情扑杀补偿申报表
4.大竹县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和疑似疫情扑杀补偿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