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关于县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04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函(A)
曾祥学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的《关于恢复广场文艺演出的建议》(第104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文化强县战略,我局始终把“文化惠民、文化乐民、文化安民”作为全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多年来,积极开展百场文化下乡、千场电影下基层、流动图书进万家等系列文化惠民活动,有效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文明素质,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需要,深受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一、文艺演出的种类
文艺演出,从行政许可角度来讲,根据《营业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所以,除营业性演出均为非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营业性演出的行政许可
(一)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文化部第47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秩序的通知〉(达市府办〔2014〕6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对营业性演出实施行政许可。
(二)营业性演出的行政许可程序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在我市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一律由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演出举办单位资质、安全条件等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召集文化、公安、消防、安监、交通等部门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若无涉外、涉港澳台演员参加演出,由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若有涉外、涉港澳台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需报省文化厅同意后方可审批。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三、非营业性演出相关情况
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秩序的通知》(达市府办〔2014〕6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对营业性演出实施行政许可外。对非营业性演出活动暂无具体行政许可规定,故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对非营业性演出不列入行政许可范围。
四、广场文艺演出建议
为了搞好广场文艺演出活动,丰富广大人民群众文化娱乐生活,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文明表演、健康表演、合法表演。凡属营业性演出范畴的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对非营业性演出活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方事前必须做好详细的活动方案,安全预案,主动协调公安、城管、文化、卫生、交通等相关部门实行现场监管。活动前要认真准备,活动中要周密组织,确保活动全过程万无一失。
最后,再次感谢你对文体广新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人:行政审批股,莫正北,6252878,13438573588。
大竹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