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理程序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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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10〕74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5]440号)、《大竹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竹府发[2009]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机关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由县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立项由县经委审批、核准、备案。需转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由县发改委、经委分别向上级部门上报。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范围
    (一)实行审批制的项目范围: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虽未使用政府性资金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有专门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
    (二)实行核准制的项目范围: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项目。
    (三)实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且不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除外)。
    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
    (一)审批制
    1.项目建议书批复
    (1)程序
    项目业主单位凭立项请示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并领取填报立项审批表,按《大竹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经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县政府同意后,由投资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
    (2)报件资料
    请示、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1)程序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凭项目建议书批复到相关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评价、资金来源证明等手续后,向项目投资主管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服务窗口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评价、资金证明等手续,投资主管审查相关资料后,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管理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核准招投标方案。对达到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件的项目,还应同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报件资料
    请示、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评意见、资金来源证明、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其他材料。
    (二)核准制
    1.程序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凭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到相关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评价等手续后,再向投资主管部门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服务窗口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评价等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审查相关资料后,办理项目核准批复,同时核准招投标方案。对达到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件的项目,还应当同时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2.报件资料
    项目申请报告、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评意见、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及其他材料。
    (三)备案制
    1.程序
    项目业主单位持项目情况简介到投资主管部门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服务窗口领取填报《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投资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和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办理备案通知书。对达到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件的项目,在备案后还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报件资料
    项目情况简介、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他材料。
    四、有关要求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复是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价、资金来源等手续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确定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是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价等手续的依据;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正式用地手续的依据;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通知书是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的依据。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的项目,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另文规定。
    五、以上程序,实行限时办结制,政府另文规定。
    六、本通知从即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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