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10〕61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全县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古树名木是珍贵历史文化遗产,是科研、考古、生产、旅游的重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的决定》和《四川省绿化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县境内的古树名木开展全面调查、建立档案和挂牌保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保护工作的自觉性
古树名木不仅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象征,而且也是气象、地质、林业等领域进行科学研究的活标本。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对于弘扬民族精神,普及林业及生态科学知识,增强人们的绿化意识和环境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开展保护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爱树、植树、护树的优良传统,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的自觉性。
二、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古树名木管理
(一)认真做好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和挂牌保护工作。县林业局、绿委办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启动开展古树名木外业调查、设卡建档、资料汇总、编制普查报告、成果鉴定评审和公式挂牌工作,属国家一、二、三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要设立标牌,标牌应注明古树名木的编号、基本情况以及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二)坚决制止并严厉打击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严禁倒卖、砍伐、损坏和擅自移栽古树名木。不准攀折树枝、剥损树皮和利用古树木搭建各类设施,不准在树上钉钉、挂物和刻划。在树冠垂直投影以外五米范围内,不准挖土、堆物、建房,禁止倾倒有害废水废渣和排放废气、燃烧可燃物等一切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工程建设施工遇到古树名木时,要尽可能避让。确实无法避让需砍伐或移栽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严格办理审批手续。砍伐或移栽国家一级古树名木的,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林业局要把好古树名木砍伐、移栽的审批关,并切实做好古树名木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砍伐、移栽、运输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罚。
(三)加强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建设。县林业局、绿委办要科学规划一批永久性的义务植树点,有计划地开展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培育,确保历史文化有效传承。
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古树名木保护责任制
凡列入保护的古树名木要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制定古树名木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要针对病虫害或人为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制定特殊的管护方案,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古树名木安全生长。县绿委办要对古树名木确认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定期检查。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县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县林业局、绿委办要对古树名木生长情况实施严格监控,加强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保护古树名木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将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古树名木普查、挂牌工作推诿扯皮的单位将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对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因失职或不尽责导致所管护的古树名木损坏或死亡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故意破坏古树名木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大竹县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大竹县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大兵(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史朝建(县府办党组成员、外侨办主任)
唐 勇(县林业局局长)
成 员:李红兵(县法院副院长)
冷红雨(县教育局副局长)
朱 君(县公安局副局长)
汪武婵(县司法局副局长)
文博一(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世福(县交通局副局长)
潘建华(县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王海燕(县旅游局副局长)
廖 君(县林业局纪检组长)
丁光兴(县水务局副局长)
王山君(县文体局副局长)
王 红(县民宗局副局长)
王亿成(县绿委办公室主任)
程 清(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杜 军(县园林管理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