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竹县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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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9〕87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大竹县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府发[2008]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7]1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12号)和《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全民创业战略的意见》(达市委发[2009]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全面推进我县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建立“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200万元,并将该基金转入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信用联社)专户存储。
    第三条  县信用联社负责发放全县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第四条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凡户籍属大竹县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60岁、女50岁),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高校毕业生持《失业证》、失业返乡民工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自谋职业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向县财政局提出贷款担保申请,在县财政局承诺由担保基金担保的前提下,再向县信用联社申请担保贷款。
    参加了县就业局组织的创业培训的上述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由就业局会同财政局颁发《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其认定标准沿用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规定执行。对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五条  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申报、审批程序
    (一)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村组推荐的原则,由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高校毕业生持《失业证》、失业返乡民工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自谋职业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向大竹县财政局提出贷款担保书面申请,如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领取《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返乡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审批表》、《承诺书》、《委托担保合同》、《自然人反担保合同》。
    (二)由借款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和资信状况进行初步认定,同时对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出具相关证明,并在《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返乡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审批表》上签章;县就业局对借款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在《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返乡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审批表》中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借款人将《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返乡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审批表》报送县财政局,同时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高校毕业生《失业证》、失业返乡民工《就业失业登记证》、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谋职业证》)、配偶身份证、反担保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四)县财政局收到《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返乡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会同县就业局、县信用联社组织人员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县财政局在《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返乡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审批表》中签署意见、盖章,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和《自然人反担保合同》后,借款人前往县信用联社办理担保贷款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额度、期限
    (一)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实施上浮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25%。
    (二)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因故需要延期的,可展期一次,最长不超过1年,展期财政不贴息。已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且按期归还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再次申请贷款。
    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企业到期提出展期申请且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最长不超过1年,展期财政不贴息。
    第七条  申请担保贷款的微利项目范围
    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含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在社区、村组、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一)无营业执照的;
    (二)因违反厂纪、厂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开除的;
    (三)不服从单位组织安排,擅自离岗谋职的;
    (四)有违法犯罪记录在案的或有违法犯罪重大嫌疑的;
    (五)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行的;
    (六)经营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竹县财政局和大竹县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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