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9〕93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大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我县农民
专业合作社发展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大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面推进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如下方案。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积极通过加强法规宣传培训,在县级政务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跟踪服务等措施,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截至今年7月底,全县已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50户,成员571个,出资总额达2695.4万元。
二、依法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充分鼓励农民和其他主体共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放宽成员范围。允许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农民共同投资依法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二)放宽业务范围。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业务范围放宽为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对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放宽至中类或小类核定经营范围。对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或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
(三)放宽成员出资方式。成员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可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受比例限制。
(四)放宽合作社注册资本的限制。成员的出资额及出资总额,由全体成员确认,不需要进行评估、验资。取消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限制。
(五)放宽成员身份证明条件。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六)放宽合作社住所证明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自有场所为住所的,可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及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可提交租赁协议及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设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七)放宽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对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可在合作社登记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可凭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前置许可。
(八)放宽合作社自治范围。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成员大会职权等条款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由合作社章程规定。
三、简化登记程序,我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开设方便、快捷的绿色通道
(一)继续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举措,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提供全程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免费提供章程及其他申请材料的参考样本。
(二)进一步深化一站式服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者提供申请、受理、审批全流程服务。杜绝多头受理、多头审批的不良现象。
(三)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收费和年度检验。凡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一律不收取注册登记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参加年度检验。
(四)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缩短办照时限。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登记,发放营业执照。对不能当场登记的,将办照时限由法定20日内缩短为3个工作日。
四、充分整合工商服务职能,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化程度
(一)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数据库建设,及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二)加大“合同助农”力度,促进“订单农业”发展。根据不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推行农业订单示范文本,实行跟踪指导服务。根据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组织开展合同法规培训,帮助解决签约、履约中的问题。从今年开始,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全市“重合同、守信用”的评选活动。
(三)推进“品牌兴农”工程,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意识。要将“品牌兴农”工程全面覆盖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引导专业合作社参与商标兴农战略,帮助指导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鼓励支持专业合作社争创知名商标、著名商标。
(四)充分发挥经纪人协会的作用,促进农村经纪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与交融。积极鼓励农村经纪人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销至市外、省外,支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村经纪人建立起跨区域的营销网络。
五、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
(一)继续加大对农村市场的执法力度,清理农资、农机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等坑农、害农行为。
(二)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促进和谐农村市场建设。各基层工商所、消协组织要将维权工作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延伸,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