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9〕49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破案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破案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大竹县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破案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充分调动公安部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性,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维护我县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执法部门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工作中的办案有功人员。
第二条 破获下列毒品犯罪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鸦片、大麻等毒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新型毒品;
(三)走私、贩卖、非法运输、非法制造以及非法持有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四)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六)制造、加工毒品工厂(窝点);
(七)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
(八)歌舞娱乐场所重大毒品犯罪问题;
(九)其他重大毒品犯罪问题。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侦察破获下列案件的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破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以及其他苯丙胺类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参照1克海洛因=1克冰毒(甲基苯丙胺)=2克苯丙胺类毒品(不含甲基苯丙胺)=10克氯胺酮(K粉)=20克鸦片=4000克罂粟壳=5克杜冷丁=4000克咖啡因=2克吗啡=1克可卡因=100克大麻油=200克大麻树脂=3000克大麻叶(烟)的标准,进行奖励(以上标准仅适用于大竹县打击毒品犯罪破案奖励工作,不作他用)。
1.破获贩卖海洛因10克至30克(含30克)或相当数量其他毒品的贩毒案件,每案奖励1000元;破获贩卖海洛因30克至50克(含50克)或相当数量其他毒品的贩毒案件,每案奖励1500元;破获贩卖海洛因50克至100克(含100克)或相当数量其他毒品的贩毒案件,每案奖励2000元;
2.破获贩卖海洛因100克至300克(含300克)或相当数量其他毒品的贩毒案件,每案奖励3000元;
3.破获贩卖海洛因300克至500克(含500克)或相当数量其他毒品的贩毒案件,每案奖励5000元;
4.破获贩卖海洛因500克至1千克(不含1千克)或相当数量其他毒品的贩毒案件,每案奖励8000元;
5.破获贩卖海洛因1千克或相当数量其他毒品的贩毒案件,每案奖励2万元。超过1千克大要案件奖励数额经县禁毒委研究确定。
6、每缴获1克毒品海洛因或相当数量的其他毒品,奖励20元。
(二)破获走私、贩卖、非法运输、非法制造以及非法持有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
1.缴获1000克至5000克(含5000克),每案奖励5000元;
2.缴获5000克至1万克的(含1万克),每案奖励1万元;
3.缴获1万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万元。
(三)破获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
1.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每缴获1吨奖励1000元;
2.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每缴获1吨奖励500元;
3.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每缴获1吨奖励100元。
(四)破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铲除量在3000株以上不满1万株的或大麻3万株以上不满10万株的,每案奖励5000元;罂粟铲除量在1万株或大麻l0万株以上的,每案奖励1万元。对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的,每案奖励500元;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元。
(五)破获制造、加工毒品工厂(窝点),每捣毁一个奖励1-3万元。
(六)抓获公安机关督捕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名奖励2000元。
(七)破获歌舞娱乐场所吸贩新型毒品活动的:
1.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获10人以上30人以下吸贩新型毒品的,奖励2000元;
2.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获30人以上吸贩新型毒品的,奖励5000元;
3.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奖励5000元。
(八)每破获一起零包贩毒案件,奖励现金300元;每抓获一名吸毒人员奖励现金50元,每查获一个吸毒窝点(5人以上),奖励现金300元。
(九)每起诉一名毒品犯罪嫌疑人奖励200元。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填写有关事项。
《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由县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划拨专款,县公安局禁毒部门具体负责对举报奖励案件提出初审意见,由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县公安局接到《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回复办案单位;决定奖励的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办案人员。
第七条 奖励资金经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由县公安局先期垫支给办案人员。县公安局一个月内将付款凭证收集后到县财政部门报销。
第八条 领取奖金,应当认真填写《大竹县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并注明案由及填发单位。
《大竹县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县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 公安机关各办案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制,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以通过他人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依法追究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各部委、省、市相关部门出台有激励禁毒民警破案奖励办法的,从其规定,但同办法不重复适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竹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