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县城建成区板架车、人力货运三轮车和手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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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9〕24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城建成区板架车、人力货运三轮车和手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县城建成区板架车、人力货运三轮车和手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大竹县县城建成区板架车、人力货运三轮车
和手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县城建成区交通秩序,加强县城建成区板架车、人力货运三轮车和手推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城建成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大竹县县城建成区,即:东起东湖公园和国道210线五一桥,西至国道318线县洗煤厂,南起大竹中学莲印庵分校,北至川环橡胶厂和国道210线工业园区。
  第三条 板架车、人力货运三轮车和手推车实行统一管理、总量控制、逐步淘汰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县城管办具体负责板架车、人力货运三轮车和手推车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力货运三轮车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县城管办核发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板架车和手推车由县城管办统一发放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六条 板架车、人力货运三轮车和手推车应当采用县城管办审定的统一车型,车辆必须符合技术安全要求。
  第七条 板架车、人力货运三轮车和手推车在县城建成区行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板架车、人力货运三轮车和手推车号牌。
  第八条 板架车、人力货运三轮车和手推车车主应当在板架车、人力货运三轮车和手推车明显位置安装号牌。
  第九条 板架车、人力货运三轮车和手推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辆完好,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
  第十条  县城建成区一环路内、东大街、北大街、青年路、东大街至东湖路、新华路延伸段30米大道冬季8:00至19:30禁止板架车、人力货运三轮车和手推车通行,夏季8:00至20:00禁止板架车、人力货运三轮车和手推车通行。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人力货运三轮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县城管办处以50元罚款:
  (一)未经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上道路行驶的;
  (二)转借、挪用、涂改号牌和行驶证的;
  (三)使用假冒、失效号牌和行驶证的;
  (四)装置提高行驶速度的。
  第十二条  人力货运三轮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县城管办处以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
  (二)未按规定携带行驶证的;
  (三)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减速避让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拒绝、妨碍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大竹县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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