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县城区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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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8〕208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城区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区各单位:
    《县城区市容“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城市规划区内各乡镇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县城区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竹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创建最佳人居环境,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大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区范围内一切临街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划定区域,承担市容卫生“门前三包”(以下简称“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  竹阳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标准,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
    1.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域内门前地面的保洁,做到地面无烟头、瓜皮、油污、果壳(核)、纸屑、积水、痰迹和包装废弃物等各类垃圾;不得将垃圾(杂物)扫入道路、下水道,或放置在绿化带、树池内。
    2.经营门店(摊点)应配置相应的垃圾容器,并放置在门槛(拉闸门等门)以内,不得沿街摆放及放置在绿化带、树池内;垃圾容器应保持干净、整洁,污物、污水不得外溢,污染路面。垃圾实行袋装,按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统一由环卫部门收集清运。
    (二)包美化绿化
    1.责任单位不得依树搭棚、在行道树上晾晒衣物、践踏草坪,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等。
    2.责任单位的门窗、招牌、橱窗、装璜陈列样品、广告标志、雨蓬、阳台应保持整洁、美观,无明显陈旧或破损,无乱张贴和涂画。外墙面及门前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每月清洗不少于一次,保持建(构)筑物立面整洁,玻璃墙体、门窗明亮洁净,路面见原色。“牛皮癣”广告的清理涂料应与底色相一致,不得留有明显的清理痕迹造成二次污染。
    3.责任单位的建(构)筑物的灯光亮化设施应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门店招牌、遮阳雨蓬的设置应符合规定。
    (三)包市容秩序
    1.责任单位不得跨槛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店外设摊、店外打牌下棋看相算命,杜绝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
    2.不得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立广告牌(灯箱)、乱设置遮阳(雨)蓬(布);门前不得随意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实行车辆停放划线管理的路段,应整齐有序停放。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划定
    (一)街道两侧的责任单位、居民住户,有围墙的以本院围墙为界,外墙根至人行道道板连接处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道板连接处为责任区域。
    (二)街巷内的责任单位、居民住户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
    (三)城市公共设施,由市政、公安交警、电信、邮政、供电、广电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产权所有,分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辖区政府负责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
    第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出租的门面店铺“门前三包”责任制由经营业主负责。
    第七条  对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卫生保洁责任单位负责实
施。
    第八条  “门前三包”采取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和自包两种形式。
    第九条  代包委托方应与受委托方签订代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  责任单位就其内部产生的垃圾应按环卫部门指定的位置存放,在规定时间内清运。
    第十一条  代包实行有偿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自包的责任单位,必须有专职值勤人员,自备保洁工具,按本办法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的责任单位须与竹阳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主管责任人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三)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竹阳镇人民政府在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后,应在责任单位门前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标明责任区域。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值勤人员应当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规范服务,按时出勤,尽职尽责,从严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佩带统一标志(值勤人员的统一标志由竹阳镇人民政府负责订制及发放)。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门前三包”要求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竹阳镇人民政府应对各责任单位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每两周最少一次),并按标准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八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竹阳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方案由竹阳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竹阳镇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一)每月有四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实行自包的,取消其自包资格,由所在地社区代包管理,费用由责任人支付。
    (二)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代包单位不认真履行代包职责的,由竹阳镇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和代包单位的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是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的,报请相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称号,是个体经营业主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化管理、环保噪声污染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可以向竹阳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竹县竹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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