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竹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县城区管理标准》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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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8〕211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县城区管理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大竹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县城区管理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大竹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县城区管理标准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道路广场地面及其附属设施整治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县城区管理标准。
    一、城区地段划分
    1.一类管理地段。一类管理地段为商业繁华地区、主次道路与各类广场,主要包括:省道318线、国道210线县城过境段(垃圾处理厂进口至东柳三叉路口、北门转盘至半边街);体育大道;竹庞路;北大街、北城大道;双燕路;迎宾大道、青年路、新华西街、新华30米大道、新华街、东大街、环城C段、新华西街街口至莲印路口、东大街延伸段、建设路;竹阳东路;东湖路、煌歌广场、新华广场、青年广场,金利多广场,东湖公园、北门至小游乐园片区主干道。
    2.二类管理地段。二类管理地段为支路和辅道,主要包括:莲印路口——人寿保险公司;莲印路口——315新校区门口;质量技术监督局门口路段,金利多广场——建材综合市场路段、解放街、大众街、大同街、胜利街、和平街、幸福街。
    3.三类管理地段。三类管理地段为背街小巷及东柳场镇小街小巷。
    二、管理标准
    (一)清洁化标准。
    地面清洁化标准:一类管理地段地面不得有宠物粪便和浮土、垃圾、渣土、积水,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块。二类管理地段地面不得有宠物粪便,未清理的浮土、垃圾、渣土、积水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处,每处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积水不得超过0.5平方米;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块。三类管理地段地面、边沟不得有人畜粪便和淤泥灰土,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浮土、垃圾、渣土、积水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 2 处,每处浮土、垃圾、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积水不得超过0.5平方米;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4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块。
    附属设施清洁化标准:一类管理地段的路灯、护栏、树池盖板和道路指示牌等附属设施不得有积尘、污泥、痰迹等污垢。二类管理地段每条道路有积尘、污泥的相应设施不得超过1处,有痰迹的设施不得超过2处;每处积尘、污泥等污垢的面积不得超过0.04平方米。三类管理地段每条道路有积尘、污泥的相应设施不得超过2处,有痰迹的设施不得超过3处;每处积尘、污泥等污垢的面积不得超过0.04平方米。
    (二)秩序化标准
    地面秩序化标准:一是道路系统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的要求;道路用地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人均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平方米。二是道路宽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快速通道宽度保持 35—45米,主干道路宽度保持35—55米,次干道路宽度保持30-50米,支路宽度保持15-30米。其他道路宽度不得低于9米。三是道路最大纵坡不得大于9%,最小纵坡不得小于0.2%,道路横坡应控制在1.5—2.0%。广场坡度最大不得大于3%,最小不小于0.2%,地形困难时,应建成阶梯式广场。四是公交车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应大于1000平方米。
    附属设施秩序化标准: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路灯、护栏、人行道面板、树池盖板等)无缺失,并按规范有序布置。一是路灯应选用配光合理、效率高,并具有防水、防尘性能的灯具,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11x(相应亮度约为0.1cd/m2)。二是人行天桥、城市桥梁引道、高填土道路外侧挡墙等处高于原地面2米的路段,应设置护栏,护栏高度不低于90公分,空花护栏以竖向分隔为主,分隔间距一般不大于15公分。三是人行道宽度一般不小于3-5米,人行道铺装面层应采用平整、抗滑、耐磨的材料铺设,基层材料应具有适当强度。四是树池宜采用方形,每边净宽大于或等于1.5米;采用矩形时,净宽与净长宜大于或等于1.2×1.8米,并采用空花盖板或绿化地被进行覆盖。五是盲道宽度按0.3—0.6米设置,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及树木等障碍物,并在交叉路口等处设置缘石坡道。六是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及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应按照宽度不低于2米的要求设置无障碍通道,坡度以3%—5%为宜。七是在道路醒目位置应设置道路指示牌,牌面下缘至地面高度为1.8—2.5米。
    (三)优美化标准
    地面优美化标准:一类管理地段地面保持完好,无破损、凹陷、变形;同一道路地面材质均匀;广场地面图案美观大方。二类管理地段地面基本保持完好,每条道路地面破损、凹陷、变形不得超过 2 处,每处面积不得超过0.04平方米。三类管理地段地面破损、凹陷、变形不得超过3处,每处面积不得超过0.04平方米。
    附属设施优美化标准:一类管理地段附属设施保持完好,无断裂、破损、凹陷、锈蚀或脱漆等现象;路灯灯具(含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亮灯率不得低于95%。二类管理地段附属设施基本保持完好,同一道路或广场有断裂、破损、凹陷、锈蚀或脱漆等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 2 处,每处断裂、破损、凹陷、锈蚀或脱漆不得超过0.01平方米;路灯灯具亮灯率不得低于90%。三类管理地段附属设施有断裂、破损、凹陷、锈蚀或脱漆等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3处,每处断裂、破损、凹陷、锈蚀或脱漆不得超过0.01平方米;路灯灯具亮灯率不得低于85%。所有道路广场路灯、护栏、人行道地面、树池盖板和道路指示牌等应进行统一设计,确保同一道路或广场上述设施外形美观、一致并与所在环境保持协调。所有道路广场井盖、雨水口、道牙、盲道和无障碍通道等设施规范、外形统一、布局整齐。
    (四)制度化标准。一是建立专职保洁队伍,制定地方道路广场及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工作规程,落实相关经费、人员、编制,或制定地方道路广场清扫保洁招投标管理办法,建立市场化保洁机制。二是强化设计施工管理,制定地方道路广场及附属设施设计标准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标准。三是加强道路广场及附属设施的管护,制定并实施道路广场及附属设施日常巡查工作规程,建立分段(分片)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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