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8〕82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公路通行能力,切实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积极推动我县公路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通告》以及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川交公路〔2001〕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深化认识
公路红线控制区管理是公路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公路红线控制区管理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也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要求。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公路管理,明确专人抓好此项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公路红线控制区的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规范管理,依法审批
(一)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公路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采挖砂石、拦河筑坝、倾倒垃圾、堆放物资材料等。在公路隧道中心线周围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取土、采石、放炮、伐木等作业。
在公路两侧取土采石、开矿、开山放炮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
(二)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内修建永久性设施。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建设要与城市规划相衔接,在国道、省道、重要县道沿线规划和新建集镇,应选在公路的一侧进行,新建集镇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为:国道、省道不少于80米,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不少于15米。
(四)公路沿线的中心村规划与建设不得夹公路进行。沿公路一侧规划与建设的中心村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国道与高速公路不得少于50米,省道与一、二级公路不得少于35米,县道不得少于20米。
夹公路形成的场镇,一时不能改造的,应加强集市管理,划行归市,不宜再沿公路发展。公路已绕过场镇的,不得再夹道建房,形成新的集市。
(五)交通、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把好土地审批、规划的源头关,共同抓好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六)因公路防护、养护或建设高速公路服务设施需要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及构筑物的,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手续,控制区内建筑及构筑物严禁用于从事经营及其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其他活动。
三、健全制度,严格督查
定期召开公路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通报我县公路管理有关情况,解决公路管理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对不重视、不配合、不落实公路管理工作的乡镇和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