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竹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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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7〕158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大竹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大竹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达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大竹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未建党委的企业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坚持企业负责人的奖惩实行先审计、考核,后兑现的办法。

  (三)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要求,合理拉开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控制企业负责人收入与职工收入差距过大。

  第四条 县国资办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根据考核结果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考核期。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企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上缴税金、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社会贡献率、非生产经营性费用等七项指标(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二)综合评议指标:即企业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战略管理、班子建设、安全文明生产、企业基础管理、维护企业稳定、廉政建设和依法经营、精神文明建设等几项指标。由县国资办在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七条 企业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

  (一)建立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向县国资办上报一次责任书的执行情况。上半年执行情况于当年7月底上报,下半年执行情况于次年1月底上报。

  (二)建立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涉诉事项、重大投资、融资、重大担保、重大财务开支、资产购置和处置、改制等时应及时向县国资办书面报告。

  (三)建立业绩执行情况预警制度。县国资办结合企业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和有关报告制度规定加强过程监督,对目标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发出预警通知,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的考核和奖惩。

  (一)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的考核由县国资办统一组织实施。

  (二)企业当年经营业绩的考核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三)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必须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对领导班子的奖惩要做到科学有据,体现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四)被考核人员不得多头领取奖金,不得享受年终生产性奖励。

  (五)除国资监管部门外,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对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至5年任期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县国资办决定。

  第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和不良资产比率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外来投资等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外来投资等客观因素的扣除,由县国资办审核确定。

  2、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3年的平均增长情况。

  没有实体经营的投资性企业,经批准可以选用3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

  3、不良资产比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的不良资产及挂帐总额与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的评价采用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进行比较计算分值。

  (二)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内3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分。

  第十一条 县国资办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的考核和奖励

  (一)企业任期经营业绩的考核由县国资办统一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会同财政、审计、行业管理等部门共同进行。

  (二)任期经营业绩的考核必须在任期末1个月完成。

  (三)任期经营业绩的考核必须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对经营集团的经营业绩必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由县国资办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对经营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贬值的,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四)任期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门备案,作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县国资办根据本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细则,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行风险担保。

  第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奖惩的具体额度、分配比例和风险担保的具体方式,由县国资办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任期届满后,县国资办通过监督检查和清算核资,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县国资办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利润进行追溯调整,并按重新核定的利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一律只惩不奖;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和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外,一律只惩不奖;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资产 考核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党政网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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