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6〕88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气瓶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气瓶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气瓶安全管理的意见
大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气瓶的使用管理,有效遏制气瓶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提高气瓶充装、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水平,明确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气瓶安全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达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气瓶安全管理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气瓶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装站的建设及规模要求
(一)气瓶充装站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各级政府统筹管理的要求,取得建设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和行政许可。
(二)新建各类气瓶充装站(车用气瓶充装站除外)的规模应达到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气瓶充装站建设基本条件及有关要求通知》(川质监发[2005]107号)的规定,规模要求具体如下表:
气瓶种类 容器储量或产气量 气瓶数量(只)
永久气体,CO2气体
(含以上混合气体) 30m3氧气生产能力300m3/h 10000
液化石油气体 400 m3(不含残液罐) 15000(以15kg以上计)
溶解乙炔气体 产气量150 m3/h 10000
其它液化气体 100 m3 500或总容积200 m3
注:①自充自用的气瓶充装单位,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②以上规模要求有变化的,以最新的规模要求为准。
(三)充装站的主要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安装应符合各类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应通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和总体验收。
二、气瓶充装站的管理
(一)充装站必须取得“二证一照一书”(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企业资质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未取得“二证一照一书”和未通过安全评价的充装站,不得开展充装业务。
(二)充装站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充装规定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充装站各种记录必须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好填齐。
(三)严格执行充装前检查制度,杜绝充装超期气瓶或不合格气瓶(腐蚀严重、鼓疱、变形等缺陷),否则充装站须承担违规充装引起的安全事故责任。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由各充装站收购后统一送液化气钢瓶检测站作残液处理后进行破坏处理。严禁其他单位收购报废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或转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避免重新流入使用。
(四)各充装站应加强内部管理,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并向社会作出服务承诺,保证及时向用户提供优质液化石油气,确保用户用气需要。并建立相对稳定规范的送气员队伍,送气员需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证,做到持证上岗。
(五)为减少液化石油气残液,有效地利用能源,控制因违章乱倒残液引起的各类事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在送检的钢瓶上应安装NGS-15/546型液化石油气钢瓶残液助燃器。
(六)实行气瓶产权转移。气瓶充装单位(车用CNG站除外)应认真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287号)等文件精神,将经销商和个人手中的气瓶进行产权转移(含YSP-50、YSP-15、YSP-5等各种气瓶)。并逐只清理打印(蚀刻)永久标识、固定使用登记标志、登记、造册,按照统一的气瓶登记建档软件,健全气瓶档案数据库,内容包括:充装标志代号、使用登记编号、制造单位、制造时间,最近一次检验时间、下一次检验时间。
1、各充装站通过收购用户手中原有的气瓶和购买新瓶,将气瓶产权转移至各充装站,充装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用户要求转移的气瓶。各充装站负责向用户提供合格气瓶,并全权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和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承担因气瓶原因造成的全部安全事故责任。
2、各充装站应积极筹措资金,对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气瓶实行定价收购的办法(具体充装站和用户自行协商)。对超过15年使用期的气瓶实行强制报废,由充装站统一收回交钢瓶检验站作破坏性处理,同时各充装站应购置一批新气瓶供用户周转使用。
3、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户,需经与具有资质的充装站办理气瓶产权转移和开户手续,并与充装站签订《液化石油气产权转移协议》、《开户供气协议》、《安全责任和优质服务协议》。
4、气瓶产权转移后,各充装站应对自有产权气瓶逐瓶造册建档,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充装单位的编号、制造单位、制造日期、充装介质、实际容量、实际重量、设计壁厚、充装量、上次检验日期、检验有效期等。
5、气瓶产权转移后,充装站应加强充装设备和自有产权气瓶的管理,对超期气瓶及时送检。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气瓶送钢瓶检验站强制报废,同时,对充装后的气瓶加强塑封管理,粘贴充装标识和警示标志。
四、气瓶和瓶装气体运输、经销、使用
(一)气瓶及瓶装气体运输、贮存,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且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严禁摩托车、三轮车等非危险品运输工具运输气瓶及瓶装气体。
(二)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不得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三)气瓶使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2、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3、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4、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
5、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五、监督检查
质监部门是气瓶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销售单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不得充装;凡未进行产权转移,未注册登记的气瓶以及不合格气瓶一律不得充装或投入使用;不得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的瓶装气体;不得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气瓶。违者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