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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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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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竹蔡茂福白酒经营部生产经营不合格白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1.2021年8月12日,抽检人员在大竹蔡茂福白酒经营部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52%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蔡茂福白酒经营部,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8月2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465〕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2021年8月12日,抽检人员在大竹蔡茂福白酒经营部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53%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蔡茂福白酒经营部,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7月9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467〕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1.大竹蔡茂福白酒经营部于2021年8月2日生产经营白酒(规格:散装52%vol)50L,抽检1.5L,其余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单价20.00元/L,销售所得1000.00元。2.大竹蔡茂福白酒经营部于2021年7月9日生产经营白酒(规格:散装53%vol)30L,抽检1.5L,其余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单价30.00元/L,销售所得900.00元。

(三)处置情况:1.立案查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散装白酒酒精度未作具体规定,对大竹蔡茂福白酒经营部生产经营的白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不予立案。2.整改情况。大竹蔡茂福白酒经营部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管理水平。现已整改完成。

二、大竹大福酒坊生产经营不合格白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1.2021年8月16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大福酒坊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55%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大福酒坊,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5月16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584〕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2021年8月16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大福酒坊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58%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大福酒坊,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0年11月18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585〕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2021年8月16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大福酒坊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57%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大福酒坊,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4月17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586〕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1.大竹大福酒坊于2021年5月16日生产经营白酒(规格:散装55%vol)80L,抽检1.5L,其余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单价30.00元/L,销售所得2400.00元。2.大竹大福酒坊于2020年11月8日生产经营白酒(规格:散装58%vol)200L,抽检1.5L,其余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单价60.00元/L,销售所得12000.00元。3.大竹大福酒坊于2020年4月7日生产经营白酒(规格:散装58%vol)200L,抽检1.5L,其余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单价40.00元/L,销售所得8000.00元。

(三)处置情况:1.立案查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散装白酒酒精度未作具体规定,对大竹大福酒坊生产经营的白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不予立案。2.整改情况。大竹大福酒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管理水平。现已整改完成。

三、大竹杜氏酒坊生产经营不合格白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1.2021年8月12日,抽检人员在大竹杜氏酒坊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52%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杜氏酒坊,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7月10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521〕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2021年8月12日,抽检人员在大竹深巷高粱白酒坊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52%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杜氏酒坊,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7月9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522〕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1.大竹杜氏酒坊于2021年7月10日生产经营白酒(规格:散装52%vol)60L,抽检1.5L,其余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单价30.00元/L,销售所得1800.00元。2.大竹杜氏酒坊于2021年7月9日生产经营白酒(规格:散装52%vol)30L,抽检1.5L,其余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单价40.00元/L,销售所得1200.00元。

(三)处置情况:1.立案查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散装白酒酒精度未作具体规定,对大竹杜氏酒坊生产经营的白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不予立案。2.整改情况。大竹杜氏酒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管理水平。现已整改完成。

四、大竹和玛生活超市经营不合格根根香(调味面制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11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和玛生活超市依法抽检食品根根香(调味面制品)〔规格:208 克/袋,标示生产单位:什邡市久友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6月11日,抽样单号:DC21511700684232427〕10袋。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Q/SJS0002S-2020《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1.大竹和玛生活超市于2021年8月11日经营抽检同批次的根根香(调味面制品)20袋,单价4.50元/袋,销售所得90.00元。

(三)处置情况:1.立案查处情况。大竹和玛生活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2.处罚款5000.00元。2.整改情况。大竹和玛生活超市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强化进货查验制度落实。现已整改完成。

五、大竹深巷高粱白酒坊生产经营不合格白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1.2021年8月12日,抽检人员在大竹深巷高粱白酒坊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48%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深巷高粱白酒坊,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4月22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523〕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2021年8月12日,抽检人员在大竹深巷高粱白酒坊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50%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深巷高粱白酒坊,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5月9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524〕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2021年8月12日,抽检人员在大竹深巷高粱白酒坊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53%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深巷高粱白酒坊,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5月12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525〕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1.大竹深巷高粱白酒坊于2021年4月22日生产经营抽检同批次的白酒(散装48%vol)50L,单价10.00元/L,销售所得500.00元。2.大竹深巷高粱白酒坊于2021年5月9日生产经营抽检同批次的白酒(散装50%vol)50L,单价20.00元/L,销售所得1000.00元。3.大竹深巷高粱白酒坊于2021年5月21日生产经营抽检同批次的白酒(散装53%vol)40L,单价30.00元/L,销售所得1200.00元。

(三)处置情况:1.立案查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散装白酒酒精度未作具体规定,对大竹深巷高粱白酒坊生产经营的白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不予立案。2.整改情况。大竹深巷高粱白酒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管理水平。现已整改完成。

六、达州乐得乐惠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黄金松饼(糕点)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6月2日,抽检人员在达州乐得乐惠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依法抽检食品黄金松饼(糕点)〔规格:46g/袋,标示生产单位:郑州德利园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4月9日,抽样单号:GC21510000003933837〕12袋。经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1.达州乐得乐惠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经营抽检同批次的黄金松饼(糕点)3.9kg,单价51.60元/呈,销售所得201.24元。

(三)处置情况:1.立案查处情况。达州乐得乐惠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1.24元;2.处罚款30000.00元。2.整改情况。达州乐得乐惠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强化进货查验制度落实。现已整改完成。

七、大竹县东柳乡综合市场内刘国英经营不合格黄豆芽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4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县东柳乡综合市场内刘国英处依法抽检食品黄豆芽〔规格:/,标示生产单位:/,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8月4日,抽样单号:NCP21511724687130897〕2.5kg。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大竹县东柳乡综合市场内刘国英于2021年8月4日经营抽检同批次的黄豆芽7.5公斤,销售所得22.00元。

(三)处置情况:1.立案查处情况。大竹县东柳乡综合市场内刘国英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2)处罚款2000.00元。现已执行。2.整改情况。大竹县东柳乡综合市场内刘国英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停止在原供货商购货进,严把进货验收产关,收集相关证明。现已整改完成。

八、大竹县东柳综合市场内10号摊位杨瑞英经营不合格黄豆芽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4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县东柳综合市场内 10 号摊位杨瑞英处依法抽检食品黄豆芽〔规格:/,标示生产单位:/,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8月4日,抽样单号:NCP21511724687130894〕2.5kg。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大竹县东柳综合市场内10 号摊位杨瑞英于2021年8月4日经营抽检同批次的黄豆芽10公斤,销售所得30.00元。

(三)处置情况:1.立案查处情况。大竹县东柳综合市场内10 号摊位杨瑞英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2)处罚款2000.00元。现已执行。2.整改情况。大竹县东柳综合市场内10 号摊位杨瑞英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停止在原供货商购货进,严把进货验收产关,收集相关证明。现已整改完成。

九、大竹县东柳综合市场内刘艳经营不合格黄豆芽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10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县东柳综合市场内刘艳处依法抽检食品黄豆芽〔规格:/,标示生产单位:/,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8月10日,抽样单号:NCP21511724687130997〕2.56kg。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大竹县东柳综合市场内刘艳于2021年8月10日经营抽检同批次的黄豆芽6公斤,销售所得18.00元。

(三)处置情况:1.立案查处情况。大竹县东柳综合市场内刘艳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2)处罚款2000.00元。现已执行。2.整改情况。大竹县东柳综合市场内刘艳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停止在原供货商购货进,严把进货验收产关,收集相关证明。现已整改完成。

十、大竹禾润华联超市经营不合格二荆条辣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17日,抽检人员在大竹禾润华联超市依法抽检食品二荆条辣椒〔规格:/,标示生产单位:/,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8月16日,抽样单号:NCP21511724687131133〕2.748kg。经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大竹禾润华联超市于2021年8月16日经营抽检同批次的二荆条辣椒5公斤,销售所得47.90元。

(三)处置情况:1.立案查处情况。大竹禾润华联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7.90元;(2)处罚款10000.00元。现已执行。2.整改情况。大竹禾润华联超市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停止在原供货商购货进,严把进货验收产关,收集相关证明。现已整改完成。

十一、大竹滨江东昇购物广场经营不合格猪三线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16日,抽检人员在大竹滨江东昇购物广场依法抽检食品猪三线肉〔规格:/,标示生产单位:大竹县恒达食品有限公司肉联厂,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8月16日,抽样单号:NCP21511724687131094〕2.354kg。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大竹滨江东昇购物广场于2021年8月16日经营抽检同批次的猪三线肉18公斤,销售所得424.80元。

(三)处置情况:1.立案查处情况。大竹滨江东昇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4.80元;(2)处罚款15000.00元。现已执行。2.整改情况。大竹滨江东昇购物广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严把进货验收产关,收集相关证明。现已整改完成。

十二、大竹县东柳综合市场内施洪英经营不合格叶芹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5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县东柳综合市场内施洪英处依法抽检食品叶芹〔规格:/,标示生产单位:/,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8月5日,抽样单号:NCP21511724687130930〕2.57kg。经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大竹县东柳综合市场内施洪英于2021年8月5日经营抽检同批次的叶芹3公斤,销售所得9.00元。

(三)处置情况:1.立案查处情况。大竹县东柳综合市场内施洪英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2)处罚款2000.00元。现已执行。2.整改情况。大竹县东柳综合市场内施洪英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停止在原供货商购货进,严把进货验收产关,收集相关证明。现已整改完成。

十三、大竹县家多乐超市经营不合格青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12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县家多乐超市依法抽检食品青椒〔规格:/,标示生产单位:/,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8月12日,抽样单号:NCP21511724687131064〕2.628kg。经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大竹县家多乐超市于2021年8月12日经营抽检同批次的青椒7.5公斤,销售所得28.00元。

(三)处置情况:1.立案查处情况。大竹县家多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2)处罚款2000.00元。现已执行。2.整改情况。大竹县家多乐超市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停止在原供货商购货进,严把进货验收产关,收集相关证明。现已整改完成。

十四、大竹县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路分公司经营不合格香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1.2021年8月11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县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路分公司依法抽检食品香蕉〔规格:/,标示生产单位:/,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8月11日,抽样单号:NCP21511724687131019〕2.832kg。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2021年8月11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县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路分公司依法抽检食品老姜〔规格:/,标示生产单位:/,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8月11日,抽样单号:NCP21511724687131025〕2.926kg。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大竹县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路分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经营抽检同批次的香蕉10kg、老姜22kg,销售所得306.00元。

(三)处置情况:1.立案查处情况。大竹县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路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6.00元;(2)处罚款2000.00元。现已执行。2.整改情况。大竹县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路分公司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停止在原供货商购货进,严把进货验收产关,收集相关证明。现已整改完成。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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