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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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18〕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现将《大竹县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大竹县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主体责任,规范各类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机构的管理运行,切实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全面提升我县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相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5〕39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7〕8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是指依据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方法,对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等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评估实施单位对评估对象基本服务、服务效能、运行管理或活动前期准备、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服务效果等方面,分别制定的若干具体考核指标的总称。

    第四条  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实施。明确各级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工作中的主导职责,由文化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商议确定年度评估对象并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必要时,可吸纳社会优秀文化专家联合组成评估组参与评估工作。

    (二)规范有序、客观公正。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基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订适用于不同对象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方案与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布。评估全过程坚持重事实、重数据、重群众满意度。评估行为和结果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三)以评促改、提高效能。评估工作坚持严格要求,结合不同评估对象及其工作特点,详细对照相应的指标体系或服务标准,认真查找不足、发现问题。重在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创,发挥评估对创新工作机制、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能的重要作用,带动我县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第二章  评估对象、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  评估对象包括县直属公共文化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性文化机构,以及县级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等。

    第六条  评估内容:

    (一)县直属公共文化单位,主要评估内容包括:

    1.基本服务。场地设施免费开放情况、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提供情况、文化活动开展情况、流动服务情况、地方文献整理收藏以及地方特色文化保护传承情况。

    2.服务效能。辖区居民对评估对象基本服务项目知晓率、辖区居民参与评估对象基本文化服务项目人次及比率、服务创新和服务品牌建设、群众满意度。

    3.管理运行。服务规范、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文化服务情况。评估内容包括文化服务设施、文化惠民项目、重大文化活动等。主要评估内容如下:

    1.基本服务。包括:场地设施免费开放情况、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提供情况、辖区内流动服务点建设情况、群众文化活动开展和群众文化团队建设情况、群众文艺骨干培训情况、地方特色文化保护传承情况。

    2.服务效能。乡镇(街道)及下辖村(社区)文化室、文化广场、综合文化活动室等文化设施服务情况,辖区居民对乡镇街道基本文化服务项目知晓率,辖区居民参与基本文化服务项目人次及比率,辖区居民参与各类文化艺术活动人次及比率,辖区内群众文化艺术团队数及覆盖率,服务创新和服务品牌建设情况,不同群体对服务的满意度。

    3.管理运行:服务规范、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

    (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文化机构,主要评估内容包括:

    1.公益服务。场地设施免费或低价开放情况、公益文化服务项目提供情况。

    2.服务效能。相关群体对设施及公益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参与人次、举办特色文化活动次数及效果、业内影响力、文化服务特色和品牌建设、群众满意度。

    3.管理运行:服务规范、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

    (四)县级重大公益性文化项目、活动。将县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举办、承办、协办的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或重大文化项目,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范围。主要评估内容如下:

    1.前期准备。组织实施主体的资质、经济实力、专业水准、业内影响力、以及市场拓展能力,组织实施者对所承接活动了解的深度及前期论证情况,组织实施者制订并提供的活动实施方案及应急预案。

    2.组织实施。活动时间、地点选择的合理性,工作实施顺序、间隔的合理性,设施设备预订、安装和使用情况,活动进程中预热启动、氛围营造、过程宣传、经验提炼、成果推广、过程管理情况,对参与群体及规模的预测、实际引导和妥善安排情况,安全、消防、环保、应急等配套措施及落实情况。

    3.资金使用。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活动资金管理是否规范。

    4.服务效果。活动的连续性和品牌建设,受益群众覆盖面、影响力,主流媒体关注报道情况、群众满意度。

    第七条  评估方式。根据每年的重点工作,评估实施单位确定评估对象或活动(项目)后,由文体广新和财政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第三章  评估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引入外部评价机制,推进绩效评估主体的多元化,促进绩效评估的民主化,提高绩效评估结果的公信力。

    第九条  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由大竹县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统筹实施,县文体广新局具体负责综合协调。

    第十条  绩效评估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对象。

    (二)编制评估工作方案。

    (三)成立评估小组。

    (四)公布年度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

    (五)组织实施评估。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现场检查。对评估对象的基础设施建设、专用设备配置、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情况,以及服务规范、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服务人员精神面貌,现场服务状况等进行检查。

    2.现场访谈。以座谈、随机访谈、暗访等方式,对现场或周边群众进行访谈,了解评估对象的服务情况。

    3.问卷调查。以问卷调查方式对现场或服务区域的群众,进行知晓度、满意度测评。

    (六)完成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小组根据现场检查、现场访谈、问卷调查、评估对象日常服务统计数据等各方面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要求:

    (一)建立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评估主体、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程序和方法以及评估结果应用,完善绩效评估结果反馈机制。

    (二)建立绩效评估责任制。明确评估相关人员职责和纪律要求,评估过程中不得影响评估对象的正常工作或活动(项目)的正常开展。

    (三)评估对象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积极配合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对绩效评估工作的监督,实行公开举报制度,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举报评估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章  评估结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  绩效评估评分为百分制。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85分以上)、良(70—85分)、差(70分以下)三个等次。

    第十四条  对评估结果等次为优、良的单位或重大公益性活动(项目)的实施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评估结果等次为差的单位或重大公益性活动(项目)的实施单位实行问责整改,必要时可对活动(项目)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连续两年等次为差的单位或重大公益性活动(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项分析,并制订整改方案及措施报大竹县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

    第十六条  加强评估结果的运用。文体广新和财政部门要根据评估结果加强对政策、资金的统筹。对评估结果等次为优、良的单位或活动(项目)实施单位,可给予政策、资金倾斜。对评估结果等次为差的单位或活动(项目)实施单位,可扣减或取消相关政策、资金。同时,将评估结果上报上级部门,作为决策参考依据。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文化机构,按照评估结果,可对其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经核实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根据评估结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整改存在问题,调整评估指标体系,完善和规范日常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可根据施行情况,结合国家、省、市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新要求,以及相关政策的调整变化,适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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