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综执发〔2023〕25号
机关各股室、执法大队、环卫所: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修改,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2年版)》(竹综执发〔2022〕8号)已不适应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和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确保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有序、高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第六条第六款、《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大竹县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0年本)〉的公告》(〔2021〕6号)《大竹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行政执法裁量权修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竹府法函〔2016〕16号)规定,结合大竹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2年版)》进行全面修订,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3年版)》,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从印发之日执行。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2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3年版)
竹综执发〔2023〕25号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3年版)》.pdf
大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