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同险种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免办理。
跨省流动就业和在省内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职工流动就业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地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就业
1.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2.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
3.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温馨提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转移条件的,均可办理转移接续。不影响新单位为你办理参保手续,也不会影响个人的社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