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竹府复决字〔2023〕3号)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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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22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大竹县某食品厂”生产销售的“魔芋速食黄喉”存在使用废止企业标准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是否受理决定。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能。二、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4月28日上午10时35分通过座机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告知申请人以下事项:1、已受理当事人的投诉和举报;2、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情形,终止调解;3、因被投诉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

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3月26日在重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丽源超市处购买“魔芋素食黄喉”一包,包装标注生产商为“大竹县某食品厂”,产品执行标准为“Q/TSM0001S-2018”。申请人认为所使用的企业标准已经废止,于2023年4月17日通过中国邮政国内挂号信向被申请人寄送举报投诉信,请求:“1.请求对被投诉举报人生产销售的“魔芋速食黄喉”存在使用废止企业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举报人的举报有功行为作出举报奖励,办理结果请求书面告知举报人。2.投诉受理请求告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请求制作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书面邮寄给投诉举报人,地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2日收到上述投诉举报信,于2023年4月27日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诉的大竹县某食品厂生产销售的“魔芋素食黄喉”标注的企业标准“Q/TSM0001S-2018”现行有效,于2023年4月27日对被投诉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4月27日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上午10时35分通过座机与申请人通话47秒。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向本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府于2023年5月31日收到补正材料并受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案涉商品图片、购物小票及微信付款截图,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及邮寄挂号信拍照,中国邮政给据邮件系统查询信息等;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收文批示签,现场笔录,大竹县某食品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中国电信四川分公司客户详单固网语音通话详单,大竹县某厂不予调解申请书,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审批表等。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也应当在收到实名举报后一般情况下十五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三十个工作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核查,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称其已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举报、投诉终止调解及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但仅提供了中国电信分公司通话记录,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通话内容,申请人不予认可,故不能认定被申请人履行了告知职责。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职责。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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