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大竹生态环境局对位于大竹县月华镇川心村的四川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建设的建筑材料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开工建设。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达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大竹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举报人给予3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