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是科学判断文物保护形势、制定文物保护政策的重要依据。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开展过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从1956年开始,在普查基础上,建立了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制定《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从1981年开始,在此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开始,完成于2011年,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7万处,基本查清了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家底。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距今已逾16年,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与外部环境均发生较大变化。关于新时代文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是世界文物大国,又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文物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开展全国性文物普查,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状况,为文物资源的全面保护和新时代文物事业发展奠定基础。
文物是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对象为我国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大类别。可移动文物不在此次普查范围之内。
(一)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和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
(二)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
(三)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
(四)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本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前期筹备。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第二阶段:实地调查。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第三阶段:公布成果。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大竹县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方针,精心呵护、活态传承、活化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全县现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2处,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2007年4月-2011年12月),全县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462处。
开展文物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分布、状况和价值,为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县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市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文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
(一)积极向文物部门提供线索,对符合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的新发现线索,可向所在地县级文物部门反映。
(二)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配合普查队的工作,提供文物的相关信息。
(三)发挥在文物保护中的监督作用,普查期间若发现不可移动文物遭到破坏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此次四普工作是在新时代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开展的,责任重大,任务光荣。既有优势条件,亦面临着新的困难和挑战。我们要怀着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全力以赴,为圆满完成我县文物普查工作而共同努力。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
大竹成立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党组成员、金融办主任、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宗局局长)、县文体旅游局局长(县文物局)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16个相关部门。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体旅游局(县文物局),具体负责四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推进和落实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辖区内文物线索,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辖区内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