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发〔2025〕1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竹县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5日
大竹县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县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厘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强部门间高效协同,切实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竹县行政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政管理等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应加强对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宣传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政策的解释,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大竹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负责集中行使依法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包括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政策指导、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等,除行政处罚职责以外的原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行业日常监管工作,不得以相关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在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中需要检测、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撑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提供支持或指导。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
(一)依法履行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加大对综合行政执法实施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对群众举报投诉、上级交办、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送等需要实施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的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开展立案后的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处罚、送达、强制执行、办结归档等工作;
(三)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整治,配合处理举报投诉,对检查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将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将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线索及时移送纪委监委查处;
(五)设立举报投诉信访受理窗口,对涉及行政处罚方面的举报投诉信访进行受理并回复,移交涉及行政管理类举报投诉线索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六)负责将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录入执法案件管理系统,及时将案件查处信息或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反馈给同级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执法数据;
(七)加强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与监督制约;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日常监管工作,依法履行行业规划、行业监管、日常检查等行政管理职责,行使与监督管理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命令权,并对综合执法工作中专业性较强的部分进行业务指导、专业技术支持和提供相关资料;
(二)建立健全行业监督检查机制,对本行业领域加强规范管理,开展行业专项检查、整治,防控违规违法行为,履行监管责任;
(三)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采取依法制止、及时纠正、督促整改等行政紧急措施,防止危害后果扩大;
(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移送至纪委监委处理;
(五)设立举报投诉信访受理窗口,对行政管理方面的举报投诉信访进行受理并回复,不得将涉及本部门行政管理方面的举报投诉信访件因行政处罚职能划转而移交给综合执法部门办理;
(六)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衔接与监督制约;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开展辖区内的巡管和执法工作。
对辖区内的违法行为实施日常巡查、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属于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的违法行为及时书面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积极配合、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行政权力事项及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
第三章 部门协作配合
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将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在初步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后,形成案件移送报告,及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对依法可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该行为进行规范、指导;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移送至纪委监委处理。
第九条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如事后难以收集证据或者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财物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在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时应随案移交,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情况紧急等违法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紧急强制措施进行制止,最大限度避免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现场证据,紧急处置完毕后再按规定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情况紧急等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并及时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采取紧急强制措施进行制止,最大限度避免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案件办结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函告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建立以下案件移送制度:
(一)行政案件移送主体。行政案件移送应以行政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案件移送时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双方应及时沟通,相关资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移送;
(三)行政案件移送资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时,移送的证据资料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规范要求,并加盖移送部门公章;
(四)首问单位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已移送处理的案件,利害关系人要求了解案件处理情况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案件移送情况以及负责处理案件的具体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投诉、信访后,应及时核查。属于本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事项的,直接受理并答复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发现存在行政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移送标准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不属于本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事项及应处罚事项的,应当告知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到具有管辖权的管理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信访;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受理举报、投诉、信访后,应及时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有行政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立案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
(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移送案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移送信息反馈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案件处理部门负责向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进行答复。
第十三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未及时固定违法证据,导致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事后难以查处的,或行政管理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职责分工发生争议的,行政管理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通过联席会议共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县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行政审批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行政许可信息、管理标准、技术指标、档案资料或其它佐证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自收到协助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需鉴定、认定、检测、检验、检疫等技术支撑工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支持或指导。
第十五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调查案件时,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协助的,由行政管理部门提前2个工作日函请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案件时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协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前2个工作日函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专项检查或行业整治活动时,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支持和配合的,提前2个工作日函请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将相关文件一并报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需要邀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列席案审会提供咨询意见的,在案审会前2个工作日函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列席。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具体工作的联系、对接;建立健全信息衔接机制,相互及时通报相关监督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监督机制。需要共享的信息,原则上应自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以延长至5个工作日内共享。
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做好已查处案件的统计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县司法局报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案件,同时按月分别向违法行为涉及领域的行政管理部门抄送违法案件办理情况统计表。案件多发领域可形成统计分析报告抄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业务知识培训活动,应当及时通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派员参加,并将相关文件抄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以下事项内容抄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一)上级部门印发的涉及执法的答复、解释、政策和行业标准、政策更新等文件;
(二)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自由裁量权标准以及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审批部门、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行政决定;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资源。
第二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流程、处罚标准、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的要求,行政审批部门、行政管理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作出的行政许可(核准、备案)和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执法监督工作要求涉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要求落实。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报告有关工作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向上级请示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标准、工作规范等调整涉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五章 案件移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公安机关要对综合行政执法活动提供执法保障,依法打击擅自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妨碍行政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可向综合执法部门派驻执勤力量,承担综合执法保障和执法协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二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工作衔接,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纪委监委进行移送。
第六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协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县司法局通过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审查、案卷评查、受理投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权责清单,接受县人大、县政协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监督。
第二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对方有不执行协作规定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可以向对方提出书面建议,对拒不接受建议的可报请县政府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相关部门继续行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已经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
(二)对于不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而不移送的;
(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鉴定或者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拒绝或者推诿、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行政管理部门未认真履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严重违法事实后果的;
(五)拒绝或者拖延通报有关信息情况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