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木滩水库库区巡查制度
来源:大竹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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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乌木滩水库水质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库区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巡查范围:

  (一)取水口、水库大坝等重点区域。

  (二)一级保护区:正常水位线(海拔高程402米)以下,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水域范围。水库坝址控制断面以上,正常水位线以上水平距离20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乌木滩水库集雨范围内除一、二级保护区外的全部水域和陆域(择重点区域不定期巡查)。

  第三条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向水体内排放污水;

  (二)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等物体;

  (三)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清洗贮存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毒鱼、电鱼、炸鱼、养殖投料、滥用化肥、倾倒施工垃圾、施工排污、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行为;

  (五)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

  (六)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七)其他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四条水源保护区巡查由我所水质监察队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所所长为巡查总责任人,分管副所长为第一责任人。

  巡查组组长为水质监察队负责人,成员为水质监察队人员。

  第五条水源保护区巡查采用步巡、车巡、快艇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水源保护区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做到每日一小巡,每周一大巡,每月一次全面巡查。

  对取水口、大坝等重点区域范围确保每日至少巡查一次;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每周至少巡查三次;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实行不定期巡查,但每月至少巡查一次。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增加巡查次数。

  第七条巡查组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向管理所报告;对较大的违法事件要及时制止,并及时与管理所联系上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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