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调整县公安局、县林业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要求,县委编办结合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目录对县级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调整,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面向社会公布。
附件:1.县公安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目录
2.县林业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目录
3.大竹县林业局部分调整行政许可事项责任清单
中共大竹县委编办
2025年8月29日
附件1
县公安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查 |
取消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有关规定,取消该行政许可事项。 |
附件2
县林业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调整方式 | 设定依据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 新增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5年第5号) | 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附件3
大竹县林业局部分调整行政许可事项责任清单
序号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
实施依据 | 1.《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5年第5号) |
责任主体 | 大竹县绿化保护和发展中心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查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并当场发送《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须补正材料;如补正后材料仍不齐全,向申请人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当场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查。 3.审核责任: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4.审批责任: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5.决定责任: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出具许可告知;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6239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