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区及部分乡镇腌腊制品熏制行为的通告
〔2025〕第 2 号
为进一步改善大竹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秩序规范、空气清新、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大竹县城市规划区及部分乡镇(以下简称“腌腊制品熏制规范区”)腌腊制品熏制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划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为控制烟尘污染,同时满足市民熏制腌腊制品的需求,在腌腊制品熏制规范区规划设置10处腌腊制品集中熏制点,采用环保熏制设备进行集中熏制。具体位置如下:
1.巴国古城对面空坝(巴国古城大门往竹中方向前行100米对面空坝);
2.花海森林售楼部旁空坝;
3.新妇幼保健院对面空坝;
4.金山国际斜对面竹阳南路益车益家旁空坝;
5.东柳街道沙石坎二期安置房斜对面;
6.中华镇第二办公区广场旁;
7.月华镇文化综合体内;
8.乌木镇政府对面菜市场内;
9.石河镇繁荣社区5组海螺安置房二期空地;
10.朝阳乡场镇清溪铺物流节点后面。
二、集中熏制期限。2025年12月23日至2026年2月12日为集中熏制时间段,市民可前往熏制点进行熏制。
三、腌腊制品熏制规范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划设置的熏制点以外场所违规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违规进行熏制活动。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违规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违规开展熏制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对无照、超范围经营腌腊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因擅自设置熏制点或熏制行为引发火灾的,由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单位)依职责查处;对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五、进行腌腊制品熏制活动的市民和单位应强化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维护正常社会秩序,防止造成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违规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违规开展熏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
县综合执法局:6213602
大竹生态环境局:6221827
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管理局:6223535
县林业局:7263557
县市场监管局:6221218
县消防救援局:6105688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大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
大竹县公安局 大竹县应急管理局
大竹县林业局 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竹县消防救援局
2025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