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和长远生计,结合我县实际优化和减化经办程序,现将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过程中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我省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发生了重大调整,不再执行一次性补缴费参保、超龄人员参保,而是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情况,组织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了不影响被征地农民个人利益,调整后的政策严格按照“待遇不降低、政策相衔接”原则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确保政策调整前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一致。对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谁用地、谁负责、谁保障、谁经办”的工作原则,强化协同配合,压实工作责任,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过渡衔接。
二、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程序
乡镇街道和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保障对象资格认定工作,细化审核程序,落实部门责任,把好工作关卡,确保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一)征地报批前
1.县自然资源局按人均十三年的养老保险补偿费筹集资金,并缴入县财政局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代管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
2.县财政局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费缴款凭证。
(二)征地报批中
需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按“人地对应原则”,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县自然资源局核定后,报县政府审定。以后实行市级统一管理时,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应报市级人民政府审定。
县自然资源局核定过程中,若要件不齐时,可汇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完善要件并核定后,上报县政府审定。
(三)征地报批后
1.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将纳入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花名册)反馈至县社保局和县民保局。
2.县社保局和县民保局根据花名册分别办理参保登记,以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为时间节点,核定缴费标准,通过业务信息系统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
3.县社保局牵头,县民保局配合,组织相关部门办理费用清算事宜,并向县财政局提交每宗地养老保险补偿费清算数据。
4.县社保局和县民保局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信息和被征地农民个人养老保障补偿收支信息,核定代缴费和缴费补贴,模拟计算享受生活补贴人员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差,核定、调整生活补贴和丧抚费补贴,按月生成支付信息,制定用款计划,支付各项保障资金,办理领取生活补贴人员资格认证等业务。
5.县人社局负责审核县社保局和县民保局制定的保障资金用款计划;县财政局根据县人社局审核后的保障资金用款计划,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帐户”)拨付资金。
6.县社保局和县民保局每年11月底前,提出次年代缴费、发放生活补贴等缺口资金需求,经县人社局审核、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次年预算安排。
7.县财政局在每年6月底前,将纳入当年预算安排的代缴养老保险费及生活补贴缺口补助资金足额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地方担负主体责任,财政从过去兜底补基金缺口变为补当期缴费缺口和生活补贴缺口,在参保之日起就面临“资金压力”和“工作压力”。为确保资金收、管、支顺畅运行,县自然资源局应将新增项目的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县财政局应尽快设立“保障资金专户”核算该项资金;社保经办机构应尽快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各相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征地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主体责任,承担并做好相应的资金筹集、业务经办、维护稳定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负责征地农民社保安置工作,严格审核各村社上报的被征地养老保障人员名单,认真比对汇总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为后续的被征地农民资金测算、参保缴费、待遇兑现等奠定坚实基础。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同。县人社局负责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和日常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基层汇总上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和征地补偿方案;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社保局、县民保局根据自身职能,按法定程序,制定或转发具体的经办规程。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工作监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对此,要建立长效监督机制,重点对征地社保安置对象是否依法合规,养老保险补偿费、代缴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生活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筹集、规范使用,政策调整是否不折不扣执行到位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跨部门、跨险种、跨城乡、跨职业,情况非常复杂,经办任务繁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职责分工,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将此项工作执行到位。因工作懈怠、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四)搞好政策宣传,确保平稳过渡。调整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坚持 “待遇不降低、前后稳妥衔接”的原则,保障了被征地农民本人的养老保障待遇不受影响,但由于前后参保缴费方式和待遇结构、名称不同,易引发误读误解。为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和舆情科学研判,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要通过丰富多样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帮助群众全面解读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引导群众尽早参保、持续参保。
五、制度衔接
我县2018年8月2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执行。目前尚未办结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后新征地项目应于当年度11月底办结;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按原政策执行,参照县政府核定的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16周岁及以上人员,16周岁以下的应由县自然资源局函告县医疗保障局。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