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511724/2020-0003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20-08-04
  • 文  号:竹府办〔2020〕29号
  • 有 效 性 :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ZFFD-2020-007




竹府办〔2020〕29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大竹县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

        


大竹县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和使用,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促进全县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转贷资金是指工业企业因资金困难,无力办理还贷转贷业务时,用于帮助企业还贷,实现转贷的过桥资金。

  第三条  由县经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人行大竹支行、大竹县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应急转贷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设立

  第四条  应急转贷资金由县政府设立并筹措,资金规模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五条  应急转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由大竹县人民政府指定县财政局管理,设立专户,统一监管使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流动资金或其它用途。

第三章  资金使用条件

  第六条  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工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为本县范围内的工业企业,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转型升级重点企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县产业发展方向;

  (三)确因资金困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

  (四)企业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

  (五)取得银行同意放款的企业流动资金续贷说明。

  第七条  工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转贷资金支持:

  (一)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

  (二)有欠薪、经济纠纷诉讼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环保水平低、经济效益差。

第四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八条  使用应急转贷资金,企业应于贷款到期20个工作日前向县经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一式叁份:

  (一)《企业贷款到期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申请》。由企业向县经信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情况及申请使用应急转贷情况等。

  (二)《大竹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手写,不得用印章代签。

  (三)《企业流动资金续贷说明》(附件3)。必须由当笔贷款的贷款银行盖章,按规定格式填写,不允许变更原有条文。

  (四)《(企业)银行贷款明细表》(附件2)。必须列清贷款银行名称、借款金额、资金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日期、担保情况等。

  (五)当笔贷款的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复印件。

  (六)企业近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单位负责人、财会负责人及制表人必须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七)企业其它资质材料(须按顺序提供复印件)。①开户许可证;②营业执照;③经营许可证;④企业信用报告等。

  第九条  县经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人行大竹支行、大竹县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贷款银行等单位对其真实性、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报送县政府审定。经审定批准后,县经信局应及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县财政局应及时将应急转贷资金拨付至大竹县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大竹县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批准意见,依法与申请企业签订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企业账户印章管理协议。企业在指定银行设立应急转贷资金协议双方共管专户后,大竹县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拨付应急转贷资金。应急转贷资金到帐后,企业应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应及时办理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企业转贷后,应当及时归还借用的应急转贷资金,或委托贷款银行直接将企业借用的应急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大竹县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应急转贷资金专户,不得滞留企业共管专户或转往其他账户。大竹县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时将资金归还县财政局。

  使用应急转贷资金产生的资金使用费及相关费用由使用企业承担。

第五章  资金监管使用

  第十三条  企业在大竹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银行业机构贷款的,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日;在大竹县行政区域内其他银行业分支机构贷款的,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5日。企业申请延长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县经信局提出书面申请,县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拟同意延期的,报请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大竹县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审核或审定不同意延期的,县经信局应及时告知企业。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约定期限内(含延长期限),大竹县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企业计收资金使用费。

  第十四条  企业实际使用资金期限超过约定期限的,大竹县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自期满次日起60日内,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向企业计收资金使用费;超过60日的,按月百分之二向企业计收资金使用费,并依法向企业追还资金。

  第十五条  大竹县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跟踪管理机制和诚信档案等制度,全面跟踪监控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及时回笼。

  第十六条  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人行大竹支行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贷款银行履行转贷承诺。

  贷款银行未履行转贷承诺,县政府适时向人行大竹支行或者贷款银行市级中心支行通报情况,并不再支持将政府公共资金存入该银行。

  第十七条  贷款银行转贷后,企业必须保证偿还应急转贷资金;凡未及时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大竹县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暂停其应急转贷、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记入诚信档案,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对其申报各级专项资金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大竹县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单位或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附件:1.大竹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银行贷款明细表

3.企业流动资金续贷说明



















附件1


大竹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申请表

企业基本情况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所属行业主营业务

在册职工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数

设计年产能上年度总产值

目前总资产上年度销售收入

资产负债率上年度上缴税收

当笔贷款及

转贷办理情况当前贷款金额贷款银行

贷款方式贷审会通过与否是否无需

银行承诺有无签发人职务

申请借用应急资金原因、期限及承诺申请原因:

申请金额万元借用期限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企业承诺:我公司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无经济纠纷诉讼;我公司同意就此笔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由大竹县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监章。

以上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隐瞒,本公司愿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开区管委会

初审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手机):

附件2


(企业)银行贷款明细表

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资金用途贷款期限还款日期抵押担保情况













附件3


企业流动资金续贷说明


大竹县人民政府:

                          (企业)是我行贷款优质客户,我行于    年    月    日向                (企业)发放   贷款金额    万元,该笔贷款于    年    月    日到期。该企业已于    年    月    日向我行申请    资金续贷业务,我行已完成了          (企业)        万元       资金贷款续贷资料的收集工作,企业已满足我行放款条件,我行同意向企业发放    资金贷款      万元。




           贷款银行(县级)负责人(签字):

           

      贷款银行(县级)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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