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发〔201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56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发〔2017〕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目的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县目前共有农村留守儿童3.2万人,其中部分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关爱和有效监护,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及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到2020年,努力实现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
二、认真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职责
(一)督促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时须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乡镇(街道)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劝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将情况通报给辖区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要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责令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其父母法律责任。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组织、个人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落实委托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各乡镇(街道)要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
(二)落实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数据库,要认真落实数据库每季度动态调整制度,及时调整完善留守儿童基本信息数据库。要认真落实留守儿童信息报送制度,调整后的数据要及时上报至县民政局、县教科局。要加强家庭监护法制宣传和监督指导,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街道)报告。及时协调落实有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具体工作。
(三)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辖区派出所要协助乡镇(街道)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县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县儿童福利机构等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县民政局要指导县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县儿童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县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县儿童福利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为临时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统筹协调生活、学习等事宜,并根据儿童实际需求,为其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因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县教科局应当予以协调保障。
(四)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将摸底排查及动态调整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上报给县教科局。县教科局和乡镇(街道)要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 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教科局和乡镇(街道)。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落实户口登记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辖区派出所。派出所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派出所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 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派出所应当及时采集其 DNA信息, 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 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县教科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局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县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及儿童福利机构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符合《意见》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提供侵害类型、 案情经过、 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及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含户籍不在本辖区,但在本辖区居住)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报告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县公安局在接到关于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遭受不法侵害等报告后,要及时受理并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相关乡镇、街道及县级相关部门要协助县公安局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各乡镇、街道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会同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有针对性地安排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乡镇(街道)要及时向县级相关部门上报,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扶贫移民局等县级相关部门收到报告后要针对其具体困难因人施策、精准帮扶、有效关爱。
(四)建立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性侵害、出卖、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及时处理。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县公安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教唆、利用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等行为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民政局等有关人员或单位要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四、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政府领导下,县民政局牵头会同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妇联、团县委等单位及群团组织要认真研究制定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宣传引导。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新局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点宣传内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富有成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县委宣传部要注重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督问责。县政府将开展经常性、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特别是对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要充分履职,落实职责分工,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