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FD-2016-008
竹府发〔2016〕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大竹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管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政府拥有该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扩建、改建或购置项目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具体包括使用下列资金的项目: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
(三)国债补助资金和转贷资金;
(四)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向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融资资金;
(八)其他政府性资金。
以国家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项目、政府承诺回购项目以及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资源合作、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适用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以及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环节,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
第六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分别按职能职责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节能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招标(比选)的核准(备案),编制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包括对年度预算、工程量清单、资金来源、预算控制价、结算评审、用款计划等进行管理。
(三)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的审查批复,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竣工决算(结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五)县监察局负责对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六)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重大项目建设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七)县委维稳办负责对重大项目建设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进行审查。
(八)县重大项目稽察办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稽察。
(九)县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加强管理。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与审批
第八条 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以下权限决策:
(一)政府投资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下同)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副县长、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审定;
(二)政府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下同)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500万元以上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三)超越县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机关审定。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编报与批复。项目业主应在县政府同意该项目立项后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向县发展改革局申请立项批复(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建议书批复是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批复等手续的依据。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与批复。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批复等法定审批前置要件向县发展改革局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县发展改革局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应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依法组织听证。重大项目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必须出具除政府性资金以外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来源未落实的,不予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县发展改革局在要件齐全的情况下,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报请决策。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决策意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确定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办理正式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编报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发改局申请审查批复。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委托相应资质的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并联合批复。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方案,县发展改革局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项目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对超过已批准估算10%及以上的或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须重新报批。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需报审批机关申请调整。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编报与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业主应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并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批复;向县财政局申请预算审核,审核结果作为该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对基本要件发生改变、预算超过概算10%以上或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按照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受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原则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担任项目法人(项目业主)。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由县政府指定项目业主,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每年四季度,项目主管部门向县发展改革局提出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建议申请,并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在会商县财政局后,提出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作为来年项目实施的依据。争取国家、省投资的项目,若需县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报县政府同意后方能上报,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将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对不能满足招标时间要求的抢险救灾工程,按照《大竹县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竹府发〔2014〕9号)执行。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达到比选或招标标准的合同草案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县发改、财政、审计、政府法制等部门审查,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合同草案由县政府分管该项目主管部门的副县长审查同意后签订,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合同草案由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签订,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草案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县委常委会审定后签订。签订后的合同须报该项目主管部门、县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需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第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严格工程变更审批。若工程建设需增(减)工程量的,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核实后,由该项目主管部门填报《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量增(减)审批表》,报经县政府分管该项目主管部门的副县长、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同意进行实地查验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县发改、财政、审计以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实地查验,在县级相关部门确认需增(减)的前提下,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增(减)工程量的具体方案,根据工程量增(减)估算金额,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报批后方可实施。变更工程的施工,增加部分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原中标人承建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选择施工队伍。凡增(减)工程量的必须按照第八条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一条 工程确需变更设计但不增加投资,经原设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项目业主报该项目主管部门及县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备案。工程设计施工图中已设计有的工程内容,若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清单丢漏项或少计工程量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 材料价格风险及人工费调整。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调整方法按《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计价定额的人工费调整,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滑坡、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报政府分管该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意后,由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现场商定处理方案,立即组织实施,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报批。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资金预算管理。
(一)资金预算。对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该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将下年投资预算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投资及建设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审核,编制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预算按程序报批。对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确需开工建设的,当年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特殊情况,按规定报批后可追加预算。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纳入资金预算。
(二)资金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建立项目基建专帐。实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资金拨付。项目业主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分次提出用款计划,县财政局和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工程建设进度后按合同约定实行分期拨付。工程未进行决算审计或未进行结算评审时,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在拨付工程款时,应按规定预留投资总额5%-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再清算。
经相关部门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或该项目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拒拨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
1.应进行招投标等方式而未进行招投标等方式的;
2.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
3.工程计量不实或尚在核实中的工程资金;
4.建设单位擅自增加投资预算的;
5.未按程序报批擅自变更计量单价的;
6.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7.施工计量标段划分及建设内容不清,需要查实的;
8.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
9.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建设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决算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审计机关原则上应在资料备齐后三个月内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对政府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由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的项目,项目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质量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参与,对项目质量负责;项目综合验收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审计、消防、档案等部门分别出具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业主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后及时向县国资办办理产权登记,并报财政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实行后评价和绩效评价管理。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后评价,县财政局负责组织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社会监督制度,设置并公开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强令或者授意项目业主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政府性投资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实施或暂停资金拨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二)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咨询评估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发展改革局或者有关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接政府性投资项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评估弄虚作假、依据不足、结论错误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
(三)不履行监理职责的;
(四)不遵守招标代理、代建规定的;
(五)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性投资项目中,对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原《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竹府发〔2009〕24号)、《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竹府发〔2012〕73号)和《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合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竹府办〔2009〕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