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4-06-30
点击数:人次

​竹府发〔20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28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3〕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细化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措施

    (一)科学测算和制定保障标准。要统筹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科学测算、合理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我县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县民政部门要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和评估的具体办法,逐步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确保低保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规范申请受理。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申请书、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重病重残等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规范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人员、低保协理员、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村(居)民组长共同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财产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调查方式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进行。

    3.规范民主评议。调查核实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当遵循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和签字确认五个程序。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人员、低保协理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和村(居)民代表组成。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4.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5.规范审批程序。县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县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给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规范公示程序。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各村(居)委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审核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民政部门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实行长期公示,也可进行网上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要注意保护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7.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10日前足额发放到位。

    (四)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成立县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落实专人,负责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核对和认定工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县公安、人社、住建、税务、工商、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要加强配合,根据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建立信息核对平台。到2014年6月前,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县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组成监督检查组,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组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开展核查,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每年对低保证审验一次;县民政部门应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县民政部门、各乡镇要公开低保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继续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举报、反映的真实情况,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六)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水平。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机制,推动社会救助与扶贫帮困、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发挥社会保障的整合效力。

    (七)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核对平台,研究制订信息查询办法,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网络建设,确保我县从2014年起接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正常运行,形成上下联网联动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核对管理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能力建设

    县民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数量和社会救助工作情况,充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县民政部门要加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工作,建立完善并维护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库。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乡镇集中办事大厅设立专门办事窗口,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低保协理员,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动态管理以及反映对象诉求、落实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等具体服务工作。村(居)委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加强经费保障,将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三、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

    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县民政部门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管理以及低保对象的审批、补助标准的审核。县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拨,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县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县扶贫移民部门配合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工作。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县公安、人社、农业、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扶持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发展生产。县国土、住建、卫生、司法等部门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房、医疗、法律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县委宣传部门负责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宣传引导,形成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舆论氛围。县发改、统计、金融等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要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大力开展社会互助和扶贫帮困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实施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5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