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达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达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再清理工作的通知》(达市司法〔2020〕124号)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公示如下:
本次清理证明事项共40项。其中,法律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0项,保留6项;法规规定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0项,保留17项;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0项,保留2项;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0项,保留3项;省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0项,保留12项。
附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清理表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清理表
单位 | 证明事项 | 设定依据 | 清理建议(取消/保留) | 理由 | 备注 |
大竹县 人社局 | 遗属健在证明 |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294号) | 保留 | ||
大竹县 人社局 | 外来人员长期居住证明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9号),《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人社发〔2016〕7号) | 保留 | ||
大竹县 人社局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发〔2001〕70号);《达州市社保局关于参统离退休人员死亡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金或救济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达市社险退〔2002〕10号) | 保留 | ||
大竹县 人社局 | 未在医院死亡且未火化的死亡证明 |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发〔2001〕70号);《达州市社保局关于参统离退休人员死亡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金或救济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达市社险退〔2002〕10号) | 保留 | ||
大竹县 人社局 | 独生子女证明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 | 保留 | ||
大竹县 人社局 | 鳏寡孤独证明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 | 保留 | ||
大竹县 人社局 | 终身无子女证明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 | 保留 | ||
大竹县 人社局 | 领取社保待遇 资格认证证明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く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73号) | 保留 | ||
大竹县 人社局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6号) | 保留 | ||
大竹县 人社局 | 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固定资产证明 | 《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 | 保留 | ||
大竹县 人社局 | 合资(合作)双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九条。 | 保留 | ||
大竹县 人社局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 | 保留 | ||
大竹县 人社局 | 受伤害职工在医院治疗的有效诊断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工伤认定办法》 | 保留 | ||
大竹县 人社局 | 职工因工死亡需附相关有效死亡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工伤认定办法》 | 保留 | ||
大竹县 人社局 | 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证明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5号)。 | 保留 | ||
大竹县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专〔2017〕74号) | 建议保留 | 需核查是否属于变更范围 | |
大竹县 教科局 |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保留 | 审批民办学校必须要件 | |
大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 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 保留 | 法律规定 | 发展改革部门出具 |
大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 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 保留 | 法律规定 | 自然资源部门出具 |
大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 建设项目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 保留 | 法律规定 | 城乡规划部门出具 |
大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 保留 | 法律规定 | 市、县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同意 |
大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 征收补偿费用到位资金证明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 保留 | 法律规定 | 财政部门或金融机构出具 |
大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 保留 | 法律规定 | |
大竹县民政局 |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发以前在乡镇办理的结婚证,当事人原证件丢失且无档案记录的,需原办证机关提供证明 | 民发〔2015〕230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 保留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 | |
大竹县医疗保障局 | 外伤调查证明 | 达市府办〔2019〕42号 | 建议保留 | ||
大竹县医疗保障局 | 长期异地居住证明 | 达市人社发〔2018〕13号 | 建议保留 | ||
大竹县 行政审批局 | 交通安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 保留 | 办理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需要 |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 |
大竹县 行政审批局 | 核定行驶时间、路线、速度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 保留 | 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需要 |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 |
大竹县 行政审批局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结合技术等级评定,对客货运输车辆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从事800公里以上线路运输的班线客运车辆每半年检测、评定一次。 | 保留 | 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需要 | 运管所出具 |
大竹县 行政审批局 | 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在用客运车辆过户时应当核验其类型等级,按照车辆的实际状况进行类型等级评定。 | 保留 | 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需要 | 运管所出具 |
大竹县 行政审批局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保留 | 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客运线路许可需要 |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 |
大竹县 行政审批局 | 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 保留 | 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需要 |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 |
大竹县 行政审批局 | 烟花零售经营者培训证明材料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保留 | 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需要 | 应急管理局出具 |
大竹县 行政审批局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住改商意见,门牌号使用证明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宽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4〕31号) | 保留 | 办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需要 | 村(居)委会出具 |
大竹县 行政审批局 | 办学资产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保留 | 办理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需要 | 会计事务所出具 |
大竹县 行政审批局 | 机动车检验后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 保留 | 办理校车使用许可需要 | 汽车检测中心出具 |
大竹县 行政审批局 | 征用土地的证明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 保留 | 办理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需要 | 县自然资源局出具 |
大竹县 行政审批局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募捐的证明材料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保留 | 办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需要 |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
大竹县 行政审批局 | 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保留 | 办理教师资格认定需要 | 具有资格的医院出具 |
大竹县 行政审批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身体条件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二)身体条件证明。 | 保留 |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需要 | 具有资格的医院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