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退出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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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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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20〕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退出补偿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大竹县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退出补偿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深入领会出台《决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决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县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户)退养转产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最大程度降低经济损失和环境影响,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制定依据

(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林护发〔2020〕22号)

(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0〕50号)

(三)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第303号)

(四)《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草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20〕49号)

(六)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做好禁食野生动物退出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川林护函〔2020〕522号)

(七)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退出补偿指导标准的函》(川林护函〔2020〕565号)

三、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积极稳妥推进辖区范围内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户)退养处置工作。

(二)合理补偿原则。根据我县前期锁定的养殖场(户)数据情况,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养殖场(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方式,按程序分类处置后予以合理补偿。

(三)依法依规处置原则。反对一律灭杀等粗暴、简单做法,对采取放归自然方法处置的,要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要求进行处置。

四、分类处置及时间要求

(一)分类处置。按照纳入家禽家畜管理、纳入水生动物管理、退养转产等方式引导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场(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对已办理的《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县林业局及时撤回、注销或声明作废。

1.纳入家禽家畜管理。已列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第303号公告)的雉鸡、梅花鹿,由县农业农村局和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纳入家禽家畜管理。

2.纳入水生动物管理。已列入《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文件规定的黑斑蛙、林蛙等相关蛙类(以下简称“相关蛙类”),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3.退出养殖。除了上述物种之外,剩余的在养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如蛇类、豪猪、竹鼠)均须退出养殖。退出养殖工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完成。

(二)时间要求。

1.数据锁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在2020年7月31日前对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合法主体进行现场核查并登记造册。

2.移交管理。对纳入水生动物和家禽家畜管理的在养野生动物,由县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促进中心于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管理交接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和畜牧发展促进中心依法纳入水生动物和家禽家畜管理。

3.退养转产。对按规定需退养转产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在2020年9月20日前完成退养处置工作。

五、退养野生动物处置方法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在乡镇(街道)纪检机构的监督下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要求,对相关物种按照放归自然、转作他用、无害化处理等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及时处置到位。

(一)放归自然。对于适用我县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由林业部门牵头,生态环境部门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配合实施。要科学评估,选择远离居民点、生境良好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和历史分布区进行放归自然,放归数量要控制在科学核算的生境容量内,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

(二)转作他用。对于转作药用和医用的,由林业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实施;对于转作展示的,由林业部门负责实施;转作他用处置的野生动物要按时移交到接收单位,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三)无害化处理。对于无法采取上述2种方式处置的野生动物,由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可以参照《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采取深埋法、焚烧法等方式处置,可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置,最大程度减少风险隐患。

六、退养陆生野生动物补偿办法

(一)补偿范围。《决定》颁布实施后,属于禁食范围、自愿退出、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合法主体为补偿范围。持有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在封控隔离前已无存栏动物的主体,违法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主体,已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以及人工繁育主体自主确认且经林草部门同意转为非食用性用途种类的主体,不纳入补偿范围。

(二)动物补偿标准。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退出补偿指导标准的函》(川林护函〔2020〕565号)文件中指导标准为准,具体如下。

1. 蛇类:单价120元/公斤,180元/条(成体1.5公斤);

2. 豪猪:单价60元/公斤,800元/只(成体13公斤);

3. 竹鼠:单价80元/公斤,120元/只(成体1.5公斤)。

(三)设施设备补偿标准。

1. 圈舍及附属设施用房(参照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方案》(竹府办〔2017〕51号))。

(1)整体拆迁的:圈舍屋檐高于2.2米(含2.2米),最高按建筑面积2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圈舍屋檐低于2.2米,最高按建筑面积11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采取拆除圈舍内设施改作它用方式的,只对拆除的栏舍隔栏等按最高50元/平方米补偿。

2. 围墙补偿标准:砖、石围墙按50元/平方米补偿;乱石、土围墙按30元/平方米补偿。

3. 沼气池、沉淀池补偿标准:产生沼气池、沉淀池按150元/平方米补偿;未产生沼气池按1000元/口补偿。

4. 硬化的场地(不含圈舍)补偿标准:按15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5. 设施设备补偿标准:拆除的限位栏按100元/个补偿,产床按1200元/个补偿,保育栏按1000元/个补偿;安装的蛇笼按150元/组补偿。

6. 复耕费及建筑垃圾清理等费用。

(1)整体拆迁的:按照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补偿。

(2)采取拆除圈舍内设施改作它用方式的:酌情补偿垃圾清理费用。

对拆除的建筑物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全部拆除到位;采取拆除圈舍内设施改为它用方式的,必须拆除相关养殖设施,确保去除养殖功能。

(四)数量认定。动物数量以2020年6月19日和7月14日由县核查小组核查的数据为准。动物幼体等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020年9月20日前核查的数据为准。圈舍及附属实施设备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020年10月20日前核查的数据为准。

(五)退养野生动物补偿。养殖场(户)依法依规在2020年9月20日前退出养殖并按规定完成存栏野生动物处置的,按标准上浮5%进行补偿;逾期未关闭退养的,不予补偿,并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强制退养关闭。退养野生动物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下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养殖户签订《大竹县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退出补偿协议书》,按县政府审核同意的金额足额发放到养殖户。

七、工作职责

(一)县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我县以食用为目的野生动物养殖场(户)退养转产工作,并对工作进展开展效能督查、通报。

(二)县林业局。负责我县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户)退养数据锁定、业务技术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野生动物养殖场(户)退养处置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供县政府决策参考;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水生动物管理物种的后续监管工作,做好与县林业局监管工作移交衔接,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四)县公安局。负责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县林业局查处退养后复养行为。

(五)县信访局。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全县野生动物养殖场(户)退养工作信访事项的息诉息访工作。

(六)大竹生态环境局。协助做好我县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户)退养处置点生态环境评估工作。

(七)县财政局。负责筹措我县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户)退养转产补偿处置资金,及时足额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拨补偿资金。

(八)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市场、酒店、餐饮等行业违法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九)县扶贫开发局。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户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精准帮扶,防止贫困户因野生动物关闭退出后返贫。

(十)县司法局。负责本方案的合法性审查。

(十一)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指导全县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负责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野生动物的接收监管工作。

(十二)县金融办。对依法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后继续从事养殖且有贷款需求的,同时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条件和相关政策要求的,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适当优惠政策;对符合信用担保条件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免担保、免抵押贷款。

(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户)退养处置工作落实,按时间节点做好本乡镇(街道)野生动物养殖场(户)存栏野生动物退养处置、养殖场所关闭转产、补偿资金兑现以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等相关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舆论先行。通过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决定》,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让保护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观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摸清情况、做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包村工作队和村干部的作用,要加强引导,积极做好养殖业主的思想工作,争取对退养转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签订协议、规范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养殖场(户)签订退养转产处置协议书,督促养殖业主严格履行协议;退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野外放生、无害化处理规定处置。同时做好退养处置文书等材料归档,按一户一档要求规范建档备查。

九、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进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户)退养转产,事关我县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责任,积极稳妥有序推进退养转产工作。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县林业局有关领导为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开发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公安局、县金融办等单位有关领导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大竹县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以食用为目的野生动物养殖场(户)退养转产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分工合作,确保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户)退养转产工作退得出、稳得住,确保全县社会稳定。

(三)强化政策扶持。鼓励养殖场(户)积极转产,对养殖场(户)退养野生动物后发展符合我县产业规划的农业种养、林下经济等项目,县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优先列入我县强农惠农政策范围予以扶持。

(四)强化工作纪律。严明工作纪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退养转产工作,对逾期未完成退养任务的乡镇(街道),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退养转产处置工作中因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移交县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五)强化舆情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分析研判舆情动态,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附件:

1. 大竹县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退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大竹县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退出补偿协议书





附件1


大竹县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退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稳妥做好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后续有关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成立大竹县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退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吴继承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徐  成   县政府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

费代兵   县林业局局长

成  员:

唐英忠   县司法局局长

刘云跃   县财政局局长

熊德洪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  涵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谢  华   县扶贫开发局局长

赖周平   县信访局局长

唐昌秀   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陈思万   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

华  英   县金融办主任

张珑云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队长

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费代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随工作的全面完成自然解散。领导小组成员因职位变动,由其继任者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大竹县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退出补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法人           

    根据《大竹县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退出补偿工作方案》,经甲乙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经营单位(个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位于                    ,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公布后,主动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的封存工作,不存在非法售卖、转运的行为,现自愿退出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经营活动。

二、乙方退出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为    , 按照                         的标准进行补偿,根据大竹县野生动物数量核查小组现场核查,经双方确认,动物补偿数量为              ;补偿金额为       万元;乙方的圈舍采取             (整体拆迁、拆除圈舍内设施改作它用)方式,圈舍及设施设备补偿金额为                万元。乙方补偿金额共计为          万元,大写          

三、乙方应在            日前完成圈舍整体拆迁或者拆除圈舍内设施工作并去除养殖功能。否则,不予发放相关补偿,并由乙方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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