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发〔2010〕25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燃气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公共服务进程,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城镇燃气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05〕20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城乡燃气经营市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依法进行燃气经营活动,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县的燃气行业管理,县发改委、经委、安监局、工商局、物价局、质监局、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加大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监管力度。
一、规范管道燃气审批程序
(一)对新建管道燃气工程的审批
严格执行先批准后建设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能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开工建设管道燃气工程:一是投资新建管道燃气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燃气经营资质,并与中石油或中石化签订了稳定的供气协议、持有供气指标;二是经县人民政府审定供气区域,并完善了相关报建手续;三是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必须经县级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并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供气区域后,方能向经批准的供气区域内的用户供气。严禁燃气经营企业超范围供气,否则,将依照《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新建燃气企业的报建程序:
1.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好项目立项、土地征用、环境评价等相关手续;
2.由具有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拟建燃气工程的乡镇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书面报告;
3.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拟建燃气工程进行燃气规划,在燃气规划图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4.向县工商局提出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预约核准通知书;
5.由资质合法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6.向县规划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确认其供气区域,并由县规划建设局转报县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7.向县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由相关职能部门对拟建燃气工程现场选址、定点,并办理项目立项、土地征用、环境评价等相关手续;
8.由资质合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县规划建设局审批;
9.由资质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10.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县规划建设局、安监局、质监局、公安消防大队等职能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11.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建燃气企业申报资料》规定备齐相关资料,经县规划建设局审查合格后,转报市规划建设局审批并取得建设行政许可。
(二)已建管道燃气工程采取分类处理
凡相关报建手续未完善,但已经县人民政府审定供气区域,且与中石油或中石化签订了稳定的供气协议、持有供气指标,管道燃气工程已竣工并已向居民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期督促该企业暂停发展燃气用户和收取户表安装费,尽快申请批准供气区域和完善相关报建手续。如违规经营,乡镇人民政府可报请审批部门取缔该企业经营资格。
对已与中石油或中石化签订了稳定的供气协议、持有供气指标,但未经县人民政府审定供气区域,相关报建手续未完善,未竣工的管道燃气工程,责令其立即停工。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期督促该企业,尽快审定供气区域和完善相关报建手续后,可以继续动工建设。如违规经营,该供气区域可另行选择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燃气经营业主。
发展管道燃气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和燃气经营企业报请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供气区域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二、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燃气是社会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特许经营。为加强对燃气经营市场的监管,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审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凡已建成并已向居民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审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并与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未完善上述程序的,不允许经营发展燃气用户和收取安装费。
凡在建未竣工的燃气经营企业立即停工,必须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审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与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得继续动工建设。
三、规范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和城镇非管网民用天然气经营
为确保安全,县城区内不设立液化石油气经营门市,所有现经营业主应于2010年底前搬迁至竹北乡、东柳乡、莲印乡、黄家乡等地经营。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公安局、规划建设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城管办和竹阳镇人民政府等依法予以处理,县工商局不予审核其工商营业执照。压缩天然气站及城镇非管网民用天然气管理严格实行归口管理,由县清洁汽车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发改委)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CNG加气站和城镇非管网民用天然气管理的通知》(达市府函〔2007〕216号)规定执行。
四、燃气经营费用管理
燃气户表安装价格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燃气经营企业供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燃气经营企业申报,经县物价主管部门测算后,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执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气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
五、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实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其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15万元;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10万元;液化石油气充装、储存企业1万元;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0.3万元。
实行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落实燃气经营安全生产责任,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负全面责任,燃气经营企业的生产技术、技术主管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过培训,取得生产安全、技术岗位证书,方可上岗。县安监局、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县规划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行业管理;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审核燃气规划是否符合消防规划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监督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履行日常管护责任。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