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版权罚字〔2020〕第001号
当事人:黄程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身份证号:51302919970214****
住所(住址):大竹县滨河俪城F幢3-6
你未经权利人许可,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一案,经调查:
2020年10月2日02时17分至03时14分,大竹县文化执法人员谭艳、周其松在配合大竹县公安局和中共大竹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对黄程所居住的大竹县滨河俪城F栋3-6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其手机内存有在光影国际电影院观影时拍摄的《我和我的家乡》录像视频。2、其电脑百度网盘内存有其于2020年8月27日在大竹橙天国际影院观影时拍摄的《我在时间尽头等你》及2020年9月27日在光影国际电影院观影时拍摄的《夺冠》。3、其所录制的《我在时间尽头等你》和《夺冠》,通过QQ网络群内认识的群管理员(昵称:各大影视VIP,QQ号:329177***)通过百度云链接分享的方式进行交易,并通过中石油加油卡卡号卡密在咸鱼网络平台变现以及使用张某春(全名记不清)的支付宝账号收款,通过微信转到自己账户等方式收款。其中《我在时间尽头等你》收款500元,《夺冠》收款900元。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立即停止其违法经营行为,2.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现场执法照片8张)3.通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日到大竹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竹)版权检(勘)〔2020〕第00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执法照片8张)。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竹)版权检(勘)〔2020〕第00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执法照片8张)。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整,没收侵权复制工具苹果手机(序列号:FFWXDZHUKPHH)一部及电脑(ALIENWARE)一台,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大竹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竹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竹县版权局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