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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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发〔2008〕30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达县人民政府 渠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竹县、达县、渠县毗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大竹县、达县、渠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     达县人民政府     渠县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实施意见

    行政区域界线是毗邻行政区域之间的分界线,是国家依法实施分级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好联检中发现的问题和边界地区纠纷,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与共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5号)、达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十局委办《关于转发四川省十厅委办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通知的通知》(达州市综治办[2008]8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紧紧依靠边界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开展平安边界线创建活动,建立平安、稳定、团结、和谐的边界关系,使边界地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涉及边界的各类纠纷妥善化解,影响边界治安的突出问题有效整治,边界地区的居民和睦相处,生产生活秩序正常,边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任务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把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建立健全组织,切实加强领导。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采取积极预防、调处化解、快速处置等行之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边界纠纷的发生,把边界地区的矛盾隐患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维护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权威,遵守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规定。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平安边界线创建工作扎实开展,三县人民政府联合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抽调相关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确保创建平安边界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同时,建立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三县轮流组织召开,定期总结交流工作,加强联系沟通,互通情报信息。毗邻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制定具体的工作规程,把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四、具体措施
    (一)建立定期座谈沟通制度。沿线毗邻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建立定期座谈沟通制度,共同研究平安边界创建工作的有关事项,协商解决界线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调查处理争议和纠纷。
    (二)完善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沿线毗邻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配合县民政局做好5年一次对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对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双方共同协商报上级政府审批备案。
    (三)推行委托管理,落实责任制。沿线毗邻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层次签订委托管理责任书,落实好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的责任;乡镇、村、组要签订睦邻友好公约,实行定期走访,增进友谊,加深相互理解。
    (四)加强界桩及其他标志物的管理。界桩要做到外形醒目、标示明确。及时清除周围的遮挡物,对松动的界桩予以加固,对边角磨损的予以修补,对字迹模糊的予以刷新;对损毁、移位的界桩,应在原位置予以补设、复原;因自然环境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建设及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增设或注销界桩的,报请双方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共同测绘,共同实施。界线方位物要维持原貌。因自然原因或生产、建设等原因致使标志物发生变化,造成界线走向不明确的,毗邻乡镇报县民政部门,由双方民政部门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并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备案。
    (五)加强界线管理工作的资料存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图、音像制品、界线标志记录、批准文件、备案材料以及其他与界线管理有关的材料,是依法进行界线管理的重要依据,所有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做到资料齐全,查阅方便,制度完善。
    (六)妥善处理边界争议及纠纷。因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上的界线与实地认定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毗邻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报请双方上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条款和“必须遵守法定线的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原则共同协商处理。
    (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平安边界在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基础上,要进一步健全边界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之间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长效工作机制。边界地区要健全基层群防群治组织网络,充分发挥治安信息员、人民调解员、综治协管员、治安巡防员等各种群防群治队伍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建立完善边界地区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事件;边界毗邻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途径,定期召开会议或相互走访,加强沟通,加深理解,促进协作,增强团结;要完善治安稳定形势联合预警、矛盾纠纷联合排查调处、治安乱点联合排查整治、治安问题联合巡逻防范、违法犯罪联合侦防打击、群体性事件联合预防处置等协作机制;要健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搞好边界双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边界地区综治协作和治安联防协议书,毗邻乡(镇)、村要签订睦邻友好公约, 公约碑要立在醒目地方。
    (八)开展平安边界创建示范活动。开展平安边界建设工作的重点在基层,要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组织毗邻乡(镇)地区广泛开展基层平安边界创建活动。从2008年起,由县综治办、维稳办、民政局、公安局等部门在三县组织开展平安边界创建示范活动,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批平安边界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纳入综治委对毗邻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范围。要把平安边界创建示范活动和平安县创建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水平。
    (九)加强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沿线毗邻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边界线管理规定,使创建活动深入人心,得到边界地区居民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同时,通过宣传使边界地区群众明确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及依法管理边界线的有关要求。对破坏界桩者严加追查,并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举报破坏界桩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增强干部群众依法治界的意识和严格遵守法定界线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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