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发〔2009〕11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川东现代农业示范县”建设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为依据,加快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步伐,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促进全县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规范流转行为,务必做到“三不准”。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不准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准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和不准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承包期满后,若国家继续延长农民土地承包期限,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继续依法流转,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和资质条件。
三、流转范围、对象和程序
(一)流转范围。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民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包括耕地、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林地等。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象。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农户;受让方为农村土地流入方(业主)。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
1.有土地流转意向的农户向村土地流转服务点递交土地流转申请和土地流转委托书,意向性注明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流转价格、支付方式等。
2.村土地流转服务点向外发布信息并报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备案,或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收集信息向外发布信息并报县土地流转中心备案;或乡村统一报送县土地流转中心向外发布信息。
3.有意向的业主向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点)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投资项目计划书、项目环境评估报告、资信证明等材料。
4.有意向的业主现场勘查土地状况,确定范围、面积。
5.乡镇、村土地服务站(点)指导农户与有意向的业主协商流转期限、流转价格、支付方式等。
6.村土地流转服务点指导农户和业主签订统一的正式流转合同,并逐级上报审查、备案存档。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
(一)农村土地流转,成片集中规模经营特色优势农业产业的,可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二)农村土地流转,从事规模经营,对符合县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的,安排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
(三)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土地规模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种养业规模经营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项目予以支持。
(四)加大金融信贷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鼓励优先为流转土地多的龙头企业、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组织等提供信贷支持。
(五)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加大涉农项目整合力度,推进涉农项目与农村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的紧密结合。政府将进一步加大涉农项目整合力度,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地区予以优先支持。
五、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一)建立业主资质询查并注重风险预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业主的,必须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对受让方业主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以及该业主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项目效益风险等进行询查。
(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签订规范的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统一使用农业部门制订的《大竹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样本)。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间自行协商转包的,由转包双方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采取委托方式流转土地的,可由农户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点统一代理与业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采取土地股份合作方式流转土地的,由承包户与股份合作社或业主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互换经营的,经发包方同意后,签订土地互换协议,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点或乡镇服务站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各备案一份。
(三)备案。同一受让方经营流转土地30亩以下(含30亩)的,报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建档备案;同一受让方经营权流转面积在30亩以上的,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务中心建档备案,对备案合同必须归档,并妥善保管。
(四)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的指导,流转价格主要由承包方与流转受让方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一般参照流转土地前三年亩平单产计算,可以现金或实物计价,货币兑现原则上以实物当年市场平均价格来确定流转价格。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承包方低价流转土地,承包方也不得在土地流转期内无理抬高价格,胁迫业主退回流转土地。此前已流转的土地,流转双方要协商完善流转合同相关内容。
(五)做好政策宣传,消除农民顾虑。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规范有序进行,以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以委托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必须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引进业主集中连片流转,对个别不愿流转的农户,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在不影响其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可通过土地调整、互换、置换等办法予以解决。
六、建立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明确机构职责
(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成立大竹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整理汇总乡镇上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发布;负责提供流转信息、评估、备案审查、纠纷调解等服务。各乡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并确定1—2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本辖区内各村上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整理发布并上报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代理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相关业务;接受承包农户申请,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接受业主委托为其寻找合适的农业土地,达成业主和农户之间的供需对接;指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点工作。各村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点,负责收集本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将收集的信息整理发布并上报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接受承包农户申请,接受达成意向的供需双方委托代办土地流转手续,指导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二)加强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处理工作,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依法协商解决,协商意见不一致,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双方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经营业主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抓落实。各乡镇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对加强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和产业发展进行积极探索,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正确引导,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基层干部和群众对土地流转的有关政策及法律认识。县、乡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明确职责,认真履职尽责,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从事土地流转服务工作,要以合同制、备案制为重点,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服务。建立起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把土地流转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