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发〔2008〕6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达市府发[2008]5号)精神,现将全县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6.00元。
三、执行时间:从2008年2月20日起执行。
四、执行范围:在大竹县行政区域内的县属、市属、省属、中央属单位。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