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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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19〕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大竹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9日       

 

大竹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制定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部门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3.2  预警措施

3.3 信息报告

3.4 分类处置

4  事件级别

4.1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

4.2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

4.3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

4.4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5.2 财政重整计划

5.3  舆论引导

5.4  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记录总结

6.2  评估分析

6.3  责任追究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7.2  人力保障

7.3  资源保障

7.4  安全保障

7.5  其他保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大竹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县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服务我县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维护全县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

    县政府对全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县级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县级地方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工作。

    1.2.2 分级负责

    县政府及其各债务单位,按照“谁借谁还谁管”的原则,各负其责,协同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履行债务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县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债务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1.2.3 及时应对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全面评估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1.2.4 依法处置

    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按照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

    1.3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91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18〕86号)、《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竹府发〔2018〕2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本县范围内政府或债务单位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经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县政府及签订转贷协议的债务单位偿还省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本息时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政府设立大竹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县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当全县出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县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国资、金融办等部门(单位)以及人行大竹县支行、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2.2 部门职责

    2.2.1 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县财政局负责承担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工作,研究制定大竹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2.2.2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应建立政府债务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本部门政府性债务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本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2.3 发改部门负责评估县级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时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应急处置工作。

    2.2.4 审计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规范和完善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2.2.5 金融办负责按照职能分工牵头做好非法集资风险处置工作,协调所监管的地方准金融机构和地方交易场所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2.6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本县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2.2.7 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2.2.8 国资部门负责处置国有资产偿还到期债务相关工作。

    2.2.9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秩序和安全,保持社会治安大局安定。

    2.2.10 司法部门负责处理因政府性债务引发的法律纠纷。

    2.2.11 交通、水务、住建、国土、农林等部门负责严格控制债务处于高风险时期建设目标任务,确保在高风险时期不增加财政支出负担。

    2.2.12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一经发现,将及时移送县监委,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县财政要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构建以政府债务率(按省确定口径)为核心的风险指标体系,正确处理政府债务风险管控与政府债务资金需求的关系,确保我县政府债务可控性和安全性。

    以政府债务率为依据,按照“区别对待、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我县政府债务风险按三级进行管理。综合债务率超100%(含100%)的,列入风险预警;综合债务率在80%(含80%)至100%之间的,列入风险提示;综合债务率低于80%的,为绿色安全级。

    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全面评估风险状况,定期排查风险隐患。

    3.2 预警措施

    3.2.1 被列入风险预警时期

    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新增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用于偿还债务;调整支出结构,除基本支出和必保民生外,其余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处置非公益性资产用于偿还债务。同时,停止新上由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3.2.2 被列入风险提示时期

    要压缩投资建设项目规模,从严控制新上由政府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优先确保续建政府投资项目。

    3.3 信息报告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3.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政府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3个月以上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3.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报告,经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讨论形成初步应急方案,向县政府报告。

    3.3.3 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3.4 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4 分类处置

    3.4.1 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由地方政府及签订转贷协议单位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4.2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4.3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4.2第(1)项依法处理。

    3.4.4 其他事项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方式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执行。

    4 事件级别

    按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县政府。

    4.1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本级或全县债务单位15%以上签订政府债券转贷协议的单位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及企业有效运转支出;

    2.县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全县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全县政府债务应偿还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4.因省政府代县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5.县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2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县10%以上(未达到15%)的签订政府债券转贷协议的单位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支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及债务单位有效运转支出;

    2.全县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全县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

    4.县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3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县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签订政府债券转贷协议的单位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和单位有效运转支出;

    2.全县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全县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4.县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4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单个债务单位的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单位有效运转支出;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一般群体性事件;

    3.县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各债务单位对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要加强日常债务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安排地方政府性债务偿还资金。同时,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地方政府性债务违约。各债务单位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县级不承担乡镇(街道办)债务的偿还责任。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因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发生群体性事件,在按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同时,启动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1.1 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1.发生债务风险时,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1)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将政府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向上级财政适当申请调度资金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2)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3)全县出现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债务单位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财政局。

    5.1.2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根据规定,由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单位,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债务单位偿还县政府转贷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向县政府申请由县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3.债务单位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财政局。

    5.1.3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和支持县政府化解债务风险。

    2.各债务单位统筹本级或本单位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单位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应当向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支持,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单位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县政府支持的事项等。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债务单位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人行、银监部门及县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对到期政府债务进行展期处理,防止债权人集中逼债。

    4.发展改革部门从严审批高风险地区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县级主管部门暂停向高风险地区或单位下达建设目标任务,确保不增加高风险地区或单位财政支出负担。

    5.债务单位及时偿还债务,组织债务单位与债权人协商开展债务重组。

    6.按规定,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督促债务单位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必要时,县政府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或单位,帮助或接管单位财政财务管理,帮助制定或者组织实施财政重整计划。

    5.1.4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债务单位要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县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2.县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县政府通报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乡镇(街道办)名单,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5.2 财政重整计划

    各级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未超过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实施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暂停其他财政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相关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县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县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县政府收回相关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乡镇(街道办)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县政府备案。县政府对相关乡镇(街道办)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将依法按程序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

    6.改进财政管理。相关乡镇(街道办)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5.3 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县政府或县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当发生Ⅳ级债务风险事件时,启动应急响应,由县政府负责信息发布;当发生Ⅲ级以上债务风险事件时,启动应急响应,由上级政府负责发布。

    5.4 应急响应终止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相关债务单位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6 后期处置

    6.1 记录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债务单位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分析查找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过程、危害和责任,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县政府报告。

    6.2 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债务单位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同时,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3 责任追究

    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必须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6.3.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承诺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17〕10号)和《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竹府发〔2016〕2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

    6.3.2 责任追究程序和措施

    1.根据规定,由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债务单位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县政府审定。

    2.有关监察机关、任免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情况,由县政府纳入相关考核范围。由县政府对实施财政重整的乡镇(街道办),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责成责任追究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按规定单位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单位领导的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时,相关债务单位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单位应当指定联络人员,并向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7.2 人力保障

    各债务单位要不断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债务管理力量,落实专人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增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能力,提高相关人员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和舆情应对等能力。启动应急响应时,应当及时部署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7.3 资源保障

    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由相关债务单位统筹本级(单位)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7.4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7.5 其他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县政府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变化和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1.2 各债务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单位)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授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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