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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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16〕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已经大竹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       

 

大竹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根据《达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达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达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达市卫发〔2016〕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金筹集和分配

    (一)缴费标准。2016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120元/人。

    (二)基金分配。2016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统筹基金全部纳入2016年统筹基金预算,其使用范围划分为风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四个部分。

    1.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累计总规模控制在2016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以内,用于弥补统筹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

    2.门诊统筹基金。按2016年筹资总额扣除风险基金后的25%分配,用于普通门诊费用、门诊诊疗费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的补偿。

    3.住院统筹基金。按2016年统筹基金预算,扣除风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后为住院统筹基金,用于住院费用的补偿。

    4.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保险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14〕80号)和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门诊统筹补偿

    (一)普通门诊补偿

    1.补偿范围。参合农民在定点的本乡镇卫生院和本村卫生室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

    2.补偿标准。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70%。以个人为单位,一年累计封顶120元/人·年,家庭成员间可互用。

    3.补偿程序。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凭合作医疗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发票和门诊处方,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合医办报账。普通门诊补偿必须在2016年12月20日前完成,过期不再补偿。

    (二)门诊一般诊疗费用补偿

    1.补偿范围。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发生的门诊一般诊疗费用和县内实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后门(急)诊诊查费上调部分。

    2.补偿标准。乡镇卫生院10元/人次;村卫生室4.5元/人次;实行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6元/人次。每人每天最多只能补偿1次门诊。

    3.补偿程序。一般诊疗费补偿实行“总额预算、乡镇管理、据实报账、超支自负”的办法。县新农合服务中心根据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实际情况进行总额预算(各乡镇预算总额另文下发),超出预算的,由各乡镇卫生院自行负责,县新农合服务中心不予支付。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辖区内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补偿。实行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按实际门诊量补偿。

    (三)特殊病种门诊补偿

    1.补偿病种。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肝癌、胰腺癌、膀胱癌、鼻咽癌、甲状腺癌、淋巴瘤、肾癌、前列腺癌、骨肉瘤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肺结核(各级结防所归口治疗病人)、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精神病、慢性风心病、脑血管意外康复期、2级以上高血压(伴靶器官损害)。

    2.补偿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药店)发生的针对所患疾病必须使用的门诊费用,并符合《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大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及定限额支付医疗费用范围》和《大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3.认定程序。患有特殊病种的参合农民,持1寸近期彩色照片3张、居民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到县新农合服务中心指定医疗机构检查。由检查的医疗机构填写《大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审批表》一式两份,将相关检查报告单附后,经所检查医疗机构审查确认后填写、发放特殊病种确认证。各经办医疗机构定期将特殊病种鉴定资料交县新农合服务中心复核、备案、存档。补偿时间从检查确诊之日起计算。

    其中,精神病由达州市民康医院大竹分院和大竹康宁门诊部检查;肺结核由大竹县结防所检查;2级以上高血压(伴靶器官损害)、尿毒症、恶性肿瘤、白血病、肝硬化、糖尿病、慢性风心病、脑血管意外康复期等疾病由大竹县人民医院或大竹县中医院检查。

    4.补偿标准。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70%。其中,2级以上高血压(伴靶器官损害)、精神病、糖尿病3种疾病每个病种补偿总额不超过600元/人·年;肺结核、肝硬化、慢性风心病、脑血管意外康复期4种疾病每个病种补偿总额不超过1000元/人·年;白血病、尿毒症(限门诊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斥反应治疗费用以外的门诊费用)、恶性肿瘤(限门诊放疗、化疗以外的门诊费用)3种疾病每个病种补偿总额不超过3000元/人·年。

    尿毒症(限门诊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斥反应治疗费用)、恶性肿瘤(限门诊放疗、化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治疗医院的住院补偿比例补偿。

    参合患者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的,只按补偿标准最高的一种疾病补偿。

    5.补偿程序。肺结核由大竹县结防所负责补偿,在大竹县人民医院门诊透析的尿毒症由大竹县人民医院负责补偿,在新农合定点药店购药由定点药店负责补偿,其余由户籍所在地各乡镇卫生院合医办补偿。特殊病种补偿需提供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是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的门诊发票、处方。未定点的村卫生室的门诊发票不纳入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范围。特殊病种的门诊补偿必须在2016年12月20日前完成,过期不再补偿。

    6.特殊病种年审。特殊病种实行年审,除肺结核由大竹县结防所负责年审外,其余特殊病种由各乡镇新农合办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年审工作。对未参合或已治愈或已死亡的特殊病种病人,应注销其《特殊病种确认证》,并将《特殊病种确认证》交回县新农合服务中心。

    三、住院补偿

    (一)补偿范围

    1.药品费: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川卫办发〔2012〕725号)规定执行,进口药品不予报销。

    2.诊疗项目:按照《大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执行。同时,实行大额费用控制。单项目收费在2000元以下的全部纳入可报销范围,2000元—5000元的自付20%(含2000元),5000元以上的自付30%(含5000元)。

    3.医用材料:医用材料单品种在200元以下的全部纳入可报销范围,200—1000元的自付20%(含200元),1000—2500元的自付40%(含1000元),2500—10000元的自付50%(含2500元),10000元以上的均按45%纳入可报销范围,最高不超过10000元。进口材料不予报销。

    4.《大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及定限额支付医疗费用范围》

    5.《达州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2005年版)

    (二)补偿标准

医疗机构

起付线

补偿比例

达州市内定点一般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

150元

85%

达州市内定点中心卫生院(一级医院)

200元

85%

达州市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院)

500元

75%

达州市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

800元

65%

达州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

1100元

55%

四川省外定点医疗机构

1300元

50%

非定点医疗机构

1500元

40%

 

    (三)补偿程序

    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除意外伤害外均实行“出院即报,即报即兑”;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合医办报账,在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省级定点医院就医的,应凭相关手续在指定窗口办理出院补偿结算,大竹县新农合不再对已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省级定点医院住院患者办理补偿结算。因意外伤害住院的不实行即时结报。简化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手续,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患者,不再提供参合证复印件;外出务工或探亲患者转院至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再提供基层首诊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明细、住院结算发票、住院证明等复印件。参合农民报账时需提交合作医疗证、户口簿、身份证、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和出院证。县外住院的还需提供转院证明或务工证明或居住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非定点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当地新农合或医保管理部门的定点证明。市内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级互认。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所有国家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大竹县新农合服务中心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大竹县人民医院按三级医院补偿标准报账,与大竹县新农合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按所签订协议规定的相应等级标准报账。非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县域外的当地新农合管理部门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当地新农合管理部门未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不予报账。

    (四)其它补偿

    1.住院分娩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孕产妇实行定额补偿,最高补偿额不超过800元。剖宫分娩按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享受农村孕产妇专项补助项目的,先执行专项补助,剩余部分再由新农合基金按照规定予以报销。新农合报账金额加上专项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发票总金额。

    2.重大疾病保障。按四川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7号)和《关于将儿童苯丙酮尿症纳入新农合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范围的通知》(川卫办〔2014〕167号)执行,其中未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贫困家庭儿童先心病和儿童白血病患儿,按一般患儿补偿标准执行。简化重大疾病申请办理流程,通过新农合信息系统,由救治定点医院提交重大疾病诊治申请,新农合经办机构予以审核确认。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临床路径,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随意增加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农合部分报销政策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22号)要求:重大疾病患者住院/门诊期间发生其他疾病或严重并发症的,退出临床路径,医疗费用按患者参合地新农合补偿政策报销。

    3.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如参合农民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则应纳入补偿范围,符合补偿范围的外伤在同级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意外伤害补偿应在患者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公地点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并经调查确认后方可补偿。对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不能报销。普通外伤由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签,报县新农合服务中心备案,若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者,按基金损失的5倍给予扣款。

    对首诊在县域内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机构合医办应第一时间核实并做出是否属于新农合报销范围。对证明不实造成骗保的,首诊医疗机构须承担60%的经济责任。

    4.大病保险。按照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保险协会等6部门转发《省人社厅等6部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达市人社发〔2016〕3号)规定执行。支持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一站式”结算服务。

    5.支持中医药发展。新农合住院病人使用目录内的中药饮片,予以100%报销,中药饮片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日均不得超过50元。参合农民住院使用属于补偿范围内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院内制剂(须获省上批文),补偿比例上调5个百分点;参合农民在大竹县中医院住院的起付线下调50元。

    6.为扎实做好精准扶贫,对建卡贫困参合人员县域内乡镇卫生院住院的补偿比例在相应比例上提高13个百分点,在县级公立医院住院的补偿比例在相应比例上提高10个百分点;县域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提高5个百分点。

    7.将日间手术纳入补偿范围,按收治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予以补偿。

    8.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达市府办〔2014〕13号)要求,达州市民康医院执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

    (五)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全年累计计算,包括门诊统筹补偿、住院补偿,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为14万元。

    (六)保底补偿

    参合人员在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或按程序转诊至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实际补偿比例偏低的,实行保底补偿:省内保底补偿25%,省外保底补偿20%。住院医疗总费用低于起付线的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均不执行保底补偿。

    (七)补偿要求

    1.参合农民报账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是原件(参加了商业保险的除外)。

    2.参合农民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若先到保险公司办理了理赔的,可凭相关报账资料的复印件(须保险公司在复印件上加盖鲜章)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到新农合报账。新农合按可报销部分医疗费用扣减保险公司理赔金额后,剩余费用乘以医院住院补偿比例予以报销(不再扣除起付线),但新农合补偿额不得超过按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报账方式的补偿额。

    3.农业转移人口补偿政策接续办法。户籍由农村调整为城镇居民的,其当年参加新农合制度的,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至参合年度12月31日;次年按政策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障制度并享受其补偿政策。

    四、转外就医管理

    按照《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农合报销规定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296号)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基层首诊和分级诊疗制度,严禁采用不正当手段收治病员,落实双向转诊、越级转诊及外出务工探亲等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对于首次住院未实行基层首诊和无转诊证明的患者,同等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予以补偿,同时,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对于再次入院未实行基层首诊和无转诊证明的,新农合将不予补偿。对于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急危重症患者,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就近选择首次就诊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相互转诊住院的,报账起付线不变。县外公立三级医院向县内公立医院转诊的患者,凭上级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其当次住院补偿免起付线。

    加强转外就医管理,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往县外上一级医院的,应由大竹县人民医院、大竹县中医院、大竹县妇幼保健院和达州市民康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因病需到与大竹县新农合服务中心签订协议的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可由县内基层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对确需施行手术治疗(指《达州市医疗服务价格》临床诊疗类中手术治疗项目)的患者,可按基层首诊医院对待。在县内首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转入县外上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住院起付线仅补差额部分;未在县内首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门诊转入县外上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住院起付线不予减差。

    五、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新农合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新农合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准确掌握住院病人流向、补偿资金流向、基金支出情况,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强化协议管理,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监督、违规处罚机制。县监察局要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监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确保新农合基金的安全。定点医疗机构须控制好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的增长不得超过上年的10%,超出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二)严格控制报销范围外医疗费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和《达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2016年版)》的规定,严格控制报销范围外的医药费用。如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超出诊疗服务报销范围的项目时,要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的意见并在《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同意书》上签字。要严格控制价格昂贵药品和耗材的使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范围外的医药费用不得超过医药总费用的15%,超出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

    (三)规范医疗行为。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执业范围行医,超出执业范围的医疗费用新农合不予支付;规范医疗行为,做到合理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对违反新农合政策的医师,给予限期整改,并在其医疗机构公示,整改期间如其诊治了新农合病人,产生的费用一律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县新农合服务中心不予支付。

    (四)全面推行支付制度改革。严格控制费用,单病种限额付费按照《大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关于单病种限额付费的通知》(竹合医〔2013〕11号)执行(如有新的单病种,将另文下发);完善总额预算制;对精神病患者住院实行按床日付费方式,达州市民康医院每人每日医疗费用不超过110元,大竹康宁门诊部每人每日医疗费用不超过90元。理疗项目(包括牵引、电针、针灸、推拿等治疗)每日总费用县级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不超过80元、民营医院及乡镇卫生院不超过70元,连续使用不超过15天。

    (五)加强新农合信息化管理。加强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不断完善相关功能,确保相关数据和基本信息传输畅通。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实时传输新农合信息和数据,凡24小时内未传输到新农合系统的费用,一律不予认可。如遇非人为因素而不能实时传输的,需书面向新农合服务中心申报并说明情况。

    (六)加大违规处理力度。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不定期检查,对医疗机构出现的医疗费用增长不正常、增长过快、住院信息资料异常等情况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各种违规行为将按基金损失的5倍给予扣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实行资金预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每月与县新农合服务中心结算医疗费用补偿款。资金周转困难的乡镇卫生院可以申请预拨资金,专项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

    六、本方案由大竹县新农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新方案出台本方案自行废止。

 

    附件:大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及定限额支付医疗费用范围

 

 

附件

 

大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及定限额支付医疗费用范围

 

    一、不予支付的费用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取消药品加成试点的公立医疗机构除外)、会诊费、出诊费、院际会诊费、远程诊疗费、家庭病床费等;

    2.单独炮制膏、丸、散剂的加工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理费、上门检查和治疗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3.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担架费;

    4.病历工本费、建立健康档案费、疾病证明书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处方工本费、各种账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5.取暖费、空调降温费、电炉费、电冰箱费、电视费、电话费、卫生费、证书费、档案袋费、各类押金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水电费、特需生活服务费;

    6.一般专项护理费(取消药品加成试点的公立医疗机构除外,但每天不得超过两次)、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膳食费、营养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等;

    7.一次性病员服、枕头、凉席、痰盂、脸盆、热水瓶等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等费用,如治疗雀斑、色素沉着、口吃、白发的费用;隆鼻、隆乳、矫正斜视的费用;单眼皮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美容、洁牙、镶牙、烤瓷牙、牙列不整矫治、色斑牙治疗、腋臭治疗等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戒烟、戒毒、食疗等费用;

    3.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等)、医疗鉴定、疾病健康教育、经络诊断仪及微循环检查仪等检查费、各种健康预测和生命信息治疗等费用;

    4.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开展除害灭病的各种费用等;

    5.女性参合者住院分娩定额补助以外的费用(除妊娠合并其他重大疾病外);

    6.尸体料理、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费等。

    (三)诊疗设施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伽玛相机、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非血管介入临床操作数字减影(DSA)引导、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造影、显像检查及治疗费用;

    2.义肢、义齿、义眼、眼镜(包括验光)、助听器、健康器、拐杖、轮椅、畸形鞋垫、药枕、药垫、冷热敷袋、牵引带、颈托、胃托、皮(钢)背甲、腰围、腹带、肾托、提睾袋、疝气袋、护膝带、护腕、人工肛袋等器具费用;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助听器、听诊器、血压器、叩诊锤、磁疗用品等费用;

    4.非一次性使用或选择性使用的医用材料、检验试剂等;

    5.医用材料单品种在200元以下的全部纳入可报销范围,200—1000元的自付20%(含200元),1000—2500元的自付40%(含1000元),2500—10000元的自付50%(含2500元),10000元及以上的均按45%纳入可报销范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6.物价部门未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材料、器械、试剂及生活物品。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

    2.除肝脏、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所发生的有关医药费用;

    3.选择性手术,如近视矫正、失聪治疗、口吃矫正、正颌骨、口腔种植等费用;

    4.红光治疗、微波治疗、气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性治疗费用;

    5.除牵引以外的其他物理治疗项目类费用,除脑瘫肢体训练、截瘫肢体训练以外的其他康复类项目费用;

    6.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日均超过三项或日均重复超过一次以上的费用。

    (五)其他

    1.住院床位费超过14元/日部分费用;其他各类诊疗检查项目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诊疗、检查项目费用;

    2.有明确的基本诊治项目而选择性使用的升级诊疗项目、治疗方式、手术方式等费用;

    3.定点医疗机构单独收取的“其它费用”,在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等费用;

    4.脂肪乳、氨基酸等肠外营养药(特殊疾病需长期禁食者除外,需由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白蛋白、免疫球蛋白等酶制剂及生物制品(特殊疾病需特别使用者除外,需由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血站提供的全血、血小板等血液制品费用;

    5.由于打架、斗殴、自杀、酗酒、吸毒、故意自伤自残、他杀、麻醉品成瘾、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违法、犯罪行为及有三方责任的外伤等所致的有关医疗费用;

    6.工伤、职业病(原用工单位不存在、无用工单位、无固定用工单位者除外)、集体食物中毒(无责任方的家庭中毒除外);

    7.不孕不育、各种性病(艾滋病除外)及性功能障碍的医疗费用;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医疗费用,意外妊娠(宫外孕除外)或人流引产(稽留流产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9.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各种司法鉴定、劳动鉴定的相关费用;

    10.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11.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范畴的项目;

    12.超出四川省新农合用药目录、四川省新农合诊疗服务项目范围的。

    二、部分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

    (一)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50%纳入可报销范围

    1.单价超过30元低于40元的西药,单价超过20元低于30元的中成药;

    2.X-刀治疗、γ-刀治疗、数字化摄影(DR)、医用直线加速器照射、不规则野大面积照射等放射治疗类项目费用;

    3.肝脏、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等移植所发生的有关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30%纳入可报销范围

    1.单价超过40元的西药,单价超过30元的中成药;

    2.血塞通、血栓通、生脉针、参麦针等中成药费用;

    3.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彩色多普勒检查治疗费用、高压氧舱治疗、激光治疗(如心脏激光打孔)、射频治疗(如心脏射频消融、椎间盘突出射频治疗)、免疫治疗(如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核素内照射治疗等费用;

    4.气脑造影、椎间盘造影、食道造影、支气管造影等X线造影类项目费用;

    5.治疗精神病患者的音乐疗法、工娱治疗、松弛治疗、催眠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与暗示疗法等辅助疗法。

    (三)单病种限额、定额范围

    1.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费用限额530元/次,含所有费用在内,每周不超过3次;需住院的,按住院报销;

    2.白内障复明手术实行定额补偿2300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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