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FD-2015-001
竹府办〔2015〕69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
大竹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大竹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纳入该民用建筑的总体设计,坚持同步配套建设。承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乙级以上建筑设计资质,承担建筑的施工单位也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按规定的许可条件,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严格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择地统一修建人防设施。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才能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的面积,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
(三)因流砂、暗河等工程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九条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条 按规定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分离、专款专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按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规定免收或减半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免收;
(二)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增加面积按标准收取),予以免收;
(三)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超出面积按标准收取),予以免收;
(四)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和校舍、公益性医院的医疗和保障用房、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以及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和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减半征收;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将减免此项收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等。
第十二条 对符合以上条件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应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减(免)易地建设费申请。
第十三条 应当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核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工作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防空地下室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办〔2001〕11号)实施。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地方有关防空地下室工程技术标准、规范;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受理建设单位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编制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巡查,对五方责任主体单位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查处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原因造成质量事故且应处罚的,由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程序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调查取证,报人防办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大竹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依法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严格处理。
第十六条 县人防、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竹府办〔2009〕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