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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大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12 浏览次数: 来源: 县烟草专卖局 字体:[ 放大 缩小 ] [我要打印] [关闭本页]

​​《大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草案解读

关于征求《大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的结果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施行,其中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21年3月31日施行,其中第十六条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烟草专卖局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为了满足上位法要求,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切实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大竹县烟草专卖局起草了《大竹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2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对《大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有意见的,请于2022年6月13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大竹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联系人:涂勇,联系电话:0818-6217793,地址:大竹县竹海路西段400号。

在公开征求意见直至新修订后的《大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施行期间,暂停大竹县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 

 大竹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5月12日

大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川烟专[2019]3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合理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遵循尊重历史、区域有别、总量适度、先后有序、满足消费、兼顾利益、有效管理、保护未成年人为原则,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竹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具体标准

1.新增零售点间距设置标准:

(1)一类:县城主城区范围内,新增零售点的间距应不低于80米;

(2)二类:新开发区和城乡结合区域,新增零售点的间距应不低于100米。

(3)三类:乡、镇街道(含已撤并的原乡镇政府所在地)新增零售点的间距应不低于60米;

(4)四类:自然行政村(含已撤并的原自然行政村)原则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

(5)五类: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按主层摊位户数设置零售点。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总量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各零售点之间间距应不低于50米。

县级客运(含公路、铁路)站点内最多设置5个零售点,各零售点之间间距应不低于20米。

(6)六类:县城区及乡镇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内按居民户数设置,300户以上的小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仅限便利店、超市。

2. 新增零售点区域数量及业态设置标准:

(1)以上各类同时受区域数量限制。区域划分和数量设置标准详见附件一,本规划实施期间,因市政建设、新开发区完善等需要动态调整的,由大竹县烟草专卖局对附件一进行修定,公示后执行。

(2)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总量按照不超过各区域数量总和的5%进行配置。本项标准受控期间准入的,其擅自改变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界定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6项情形。

3.校园周边零售点距离标准:距离中小学(含中等专业学校)通道口不低于100米、幼儿园通道口不低于50米。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因其规模较大、区域相对独立、特定因素等,可不受零售点间距和区域数量限制,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一)经营面积1000平米以上的大中型超市、6000平米以上的商场。

(二)大型宾馆、酒店等,不临街陈列售卖的娱乐服务场所。

(三)合法设立的加油站内的便利店。

(四)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旅游景区、度假村。

(五)不对外营业,相对封闭的特殊区域,如部队、监狱、看守所内部的便利店。

(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延续的除外。

(七)营业执照未登记为家庭经营的,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持证人死亡,其配偶或子女需继续经营且在许可证原地址重新申领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放宽零售点间距限制:

(一)残疾人、烈属自主经营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一次性放宽间距标准,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残疾人放宽标准依照《川烟专[2020]22号》相关要求,对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一、二级盲)、听力残疾(一、二、三级)、言语残疾(一、二、三级)和肢体残疾(一、二级)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予以放宽。符合以上放宽条件的特殊群体在申请和持证期间,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以任何形式参与经营的,不予认定符合该放宽情形。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因达不到校园周边距离要求需要迁址经营的(仅限同一区域范围),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50%。本项迁址经营可不受区域数量限制。

第七条  本《规划》中,零售点之间、零售点和校园之间的距离是指新申请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持有有效烟草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或校园通道口之间的距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允许通行的最短人行距离进行测量。

零售点测量基准点范围为该独立单元外围可行可视的墙立面(含开间)。

中小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测量基准点范围为校园进出通道口向外的区域,按照公共区域和非公共区域进行界定。学校和幼儿园专门用于通往校园通道口的附属设施(如阶梯、通道等)归属于校园通道口的一部分。开设在小区、企业、机关单位等内部非公共区域,用于隔离、紧急疏散等的临时通道或隔离设施(长期关闭),不纳入学校周边的测量范围。

不受间距限制的零售点不作为测量基准点(仅含第五条第一至第五项)。

第八条  经营场所面积是指合法的实际使用面积,场所范围及面积以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实地核查为准,公摊、自建改建面积不纳入计算测量范围。

第九条  本《规划》提及的所有零售点基于经营场所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予优待放宽。同时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放宽幅度不予累计,但可选择放宽幅度较高的一种予以放宽。无特别说明的,均受区域数量及业态占比限制。

第十条  本规划由大竹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一  条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本规划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规划做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2021年2月1日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发<大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竹府办[2021]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大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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