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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大竹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12 浏览次数: 来源:县住建局 字体:[ 放大 缩小 ] [我要打印] [关闭本页]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署和安排,稳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置能力,加强我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规范化管理,预防污泥二次污染,促进污泥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置技术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扥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编制完成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能;污泥处理处置的规范化管理和要求;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要求;法律责任。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建制镇、自然村、行政村、未达到建制镇标准的乡村集镇和被撤并乡镇集镇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二)关于建立健全管理及报告制度

 根据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办法》中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是污泥规范安全处理处置的责任主体。污泥产生单位须将污泥交由各项手续齐全、具备处置能力的污泥处置单位处置。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完善落实台账登记制度,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污泥处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建立完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及时准确记录污泥来源、数量、处置情况,并对处置后的残余物及产品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相关资料应保存5年以上,每月将台账、报表向污泥监管部门报告”。

 (三)关于污泥处理处置管理

 《办法》对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处置单位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产生方面,污泥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出厂前的污泥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等规范标准,原则上外运污泥含水率不得大于80%;收集、贮存方面,需在厂内临时贮存污泥的,应规范设置单独的污泥贮存区,合理确定贮存规模,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贮存点渗滤污水应回流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运输方面, 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应如实按要求填写污泥转运联单并及时报产生地、接收地的环保部门备案,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污泥产生单位转移联单和台账进行核查,运输污泥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泥转运过程中渗漏、遗撒,严禁超限超载运输,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四)关于污泥处理处置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全县各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其产生的污泥处理的监督管理,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责任,指导企业落实污泥安全处理主体责任。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健全完善污泥管理台账及处置信息共享机制,监督指导企业执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指导污泥产生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定期开展环境污染防治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档、报告,督促指导污泥产生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制定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有关制度和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查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利用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将生活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生活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督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安全处理处置生活污泥,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生活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制定生活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有关制度和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检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生活污泥处理处置单位。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污泥焚烧发电、建材利用等工业类污泥处置单位实施行业监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的污泥处理处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生产肥料类产品的污泥处置单位实施行业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工业产品原料标准的污泥制品质量安全及交易市场秩序、价格实施监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财政、交通运输、公安、水利、国资等部门做好职能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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