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随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职能划转,行业管理与末端执法分离,职责边界比较模糊。为进一步厘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的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推动加强高效协调配合,切实提升综合行政执法、行业管理工作质效,结合大竹县实际,制定《大竹县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制定依据
《管理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主要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如何加强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监督考核、追责情形等主要内容。
(一)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深化县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厘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强部门间高效协同,切实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质效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管理规定》明确了大竹县行政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政管理等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三)职责分工。《管理规定》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细化了职责边界。
(四)协作配合。《管理规定》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相互协调配合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五)信息共享。《管理规定》明确了行政管理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监督机制。
(六)监督考核。《管理规定》明确了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协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同时明确了行政管理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