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迅猛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得以不断提高,大竹中心城区车辆保有量逐年增长,为优化调整机动车停放收费差别化区域,提高路内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降低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停车场收费标准,引导使用路外停车设施,进一步提高城区停车资源利用率,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制定《大竹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的规定和大竹县整治办“群众最不满意的10件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大竹县城区“停车位少,停车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工作任务,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并参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19〕2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调整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范围。《调整方案》明确了适用本方案的停车设施,主要包括: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汽车客运站配套建设具有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公共文化、体育、医疗、教育、公园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兴建的停车设施;行政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经有关部门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它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鼓励参照执行。
(二)类别划分。《调整方案》明确划分了我县城区道路停放区域、收费时段和车辆类型,将停车区域划分为一类区域和二类区域,收费时段为日间:7:00(含)至21:00、夜间:21:00(含)至次日7:00,对小型车、中型车和大型车等三类车型进行了明确界定。
(三)收费标准。结合我县实际,《调整方案》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按一类区域和二类区域分别制定了具体收费标准,对停车场按室内停车场的一类区域和二类区域、室外停车场的一类区域和二类区域分别制定了具体收费标准。
(四)免费车辆。《调整方案》明确规定了七类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五)职责要求。《调整方案》要求停车设施经营者严格收费管理,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单位),督促所辖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参照统一格式制作收费价目牌。
(六)执行日期。《调整方案》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县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点)收费标准的通知》(竹发改发〔2011〕16号)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